【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517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8〕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8-10-15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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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123号
关于继续按新机制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通知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自治区金融办,新疆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工商银行新疆区分行,农业银行新疆区分行,农业银行兵团分行,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中国银行新疆区分行,交通银行新疆区分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自治区各大专院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按新机制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就工商银行新疆区分行、农业银行新疆区分行、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农业银行兵团分行、中国银行新疆区分行、交通银行新疆区分行及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等七家商业银行按照原来的合作方式,继续与28所高校按新机制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自治区金融办牵头,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协助配合,就继续合作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协调各商业银行,并在2009年合作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签署新的合作协议。
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模式仍继续上期合作模式,合作协议由自治区金融办、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牵头制定,并在原协议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协议内容可操作性要强,要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处罚条款。
三、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下列原则执行: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贴息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借款学生毕业后的本金和利息由借款学生或其父母偿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机制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年限为10年,实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后,贷款学生还贷年限为14年。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按贷款额的15%计算,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50%,各高等院校承担50%。自治区财政厅、各高等院校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足额安排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并按期划拨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帐户。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拨付。
四、各高等院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队伍建设,配备得力干部,积极配合银行做好贷款的申请、审核、发放工作,要切实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降低违约率;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将此项工作作为学校的重要工作来抓,积极与银行合作,在新生入学时开办贷款知识和诚信教育课,对学生晓以利害;要积极宣传诚信楷模,形成讲诚信光荣的氛围。要健立建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贷款管理办法,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推进。
五、各商业银行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要与各高等院校同心协力做好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工作,各银行要主动、及时向学校提供贷款学生的还款信息,提前30天将贷款到期学生的还本付息信息反馈学校,共同做好贷款的回收。各银行提供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统计表必须有银行和学校的签字盖章,以保证该项工作的严肃性和准确性,银行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贷款操作程序,积极发放贷款,满足广大贫困学生的需要。
六、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银行、学校,监督指导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工作,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银监局要联合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要依法严格查处;自治区金融办要监督检查各商业银行、各高等院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及时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八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