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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2159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3〕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3-12-06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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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3〕125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1月14日

自治区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

     随着我区城市的快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快速推进,我区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城乡新建道路、房屋增加较快,街路巷、小区、村、户无命名、无编号、命名不标准等问题较为普遍。加之有的地方存在城乡地名命名不全、不规范,街路巷、村、户无编号、标志设置不落实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给治安、消防、户籍、邮电、交通以及医疗急救、抢险救灾等社会服务管理工作带来不便,也给处突、维稳、警务信息、社会治安管理和各种应急处置造成很大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乡街路巷、小区、户的命名、编号和标志设置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标准GB17733—2008《地名标志》为依据,以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强化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积极稳妥地开展地名命名、编号、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任务目标

  这次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重点是对原有未命名的街、路、巷、居民区、楼、院、门和村、户等地名进行普查、命名、门牌号编制、地名标志设置;对新建未命名和未设标的街、路、巷、居民区、楼、院、门和村、户等地名进行普查、命名、门牌号编制、地名标志设置;对不规范、不标准、不符合要求的街、路、巷、居民区、楼、院、门和村、户等地名进行重新普查、命名、门牌号编制、地名标志设置。通过地名命名、编号、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建立完善的城乡地名标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地名标志的指位导向和美化城市功能,实现我区街有街标、路有路标、门有门号、好认好找的预期目标。

  三、工作原则

  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牢牢把握如下原则:

  (一)编码科学化原则。各地要根据实际,按照好记好找,有利延伸、便于插空的要求,制定科学可行的编码规则。

  (二)设置规范化原则。街路巷地名标志设置要统一规范,力求美观大方,经久耐用;各式各类门户牌设置要整齐规范,不重不漏。

  (三)规格标准化原则。要严格执行《地名标牌 城乡》国家标准和地名标志在选材、规格、书写、色彩、工艺等方面的规定。地名标志的安装位置、高度、方向、密度要科学合理,整齐划一。

  (四)管理制度化原则。在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的同时要建立维护管理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有关方面的责任,做到地名命名规范、地名标志设置不损坏、不丢失。

  四、方法步骤

  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要统一领导,有计划、按步骤进行。具体方法步骤是:

   (一)准备和普查登记阶段(2013年11月25日—12月31日)

  1.制定规划、出台方案,建立机构、配备队伍,召开会议、安排任务,培训业务、强化职责。

  2.门、户登记。对各式各类门户的登记,要逐街逐路、逐村、逐小区、逐门逐户进行核对,登记造册,统计出各类应设地名标志的数量、规格等,并设计出平面图和号码编排表。对于一户多间的房屋,采取门户牌号加附号的编制原则进行编制。

  3.街、路、巷登记。要登清街、路、巷的条数、名称、起止点、拟制作标牌的地名标志数量,并标示在平面图上。

  普查登记是做好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的基础,要全面细致,真实准确,做到不重登、不漏登、不错登。

  (二)门户牌号码编制阶段(2014年1月1日—1月31日)

  1.街、路、巷两侧的建筑基本定型的,按现有情况依次编码;如有在建工程、可建工程或属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暂缓编码,但要编制预留号码。街、路两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居民住宅及营业铺面的门户,都是地名标志设置范围,不受机构级别和行业隶属关系限制,均统一编号,使用相关规定的标准门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编号,自行制作。

  2.街、路、巷两侧门牌号的编制应基本对应,采取自东向西或自南向北,东双西单,南双北单的顺序连续编号;由主要街路延伸的,仍按原街路定位编码。

  3.门户牌编制要做好街路巷与街路巷之间,门户与门户之间编码的衔接,不能重复,不能断档。门户牌编号的起点要因地制宜,一般选择不再延伸的一端为首号起点,实施封闭式编法;如果是分段命名的,则从分段处开始,实施中心放射式编法。

  门户牌编码是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关键,要进行科学规划,既要做到好认好找,又要兼顾有利延伸和便于插空。

  (三)地名标志制作阶段(2014年2月1日—2014年3月31日)

  为确保地名标志质量,符合GB17733—2008《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的制作要统一由有“全国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生产资质证书”的厂家公开洽购。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更改或变通国家标准中的技术指标。

  (四)标牌安装阶段(2014年4月1日—4月31日)

  地名标志是法定标志物,必须统一组织安装,达到稳固、整齐、位置明显、易找易看的要求。

  街路巷地名标志正面与道路平行,一般安装在交叉路口或道路的起止点位置,对于较长的道路可在适当的位置进行加密设置。支架空余部分可附设广告,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大、小门牌统一安装在门左上角或正上方。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5月1日-5月30日)

  地名标志安装结束后,由自治区民政厅组织人员对各地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进行全面验收。

  五、经费来源

  自治区开展地名标志设置的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解决;街路巷、居民区、楼、院、门和村、户地名标志设置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开发商新建的小区楼栋、单元、户地名标志设置经费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将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提高本辖区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和要求,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等工作。

     (二)各县市民政部门要及时对城镇、农村街、路、巷、小区地名命名和编号,并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在这次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中,对新增地名和民政部门暂未规划编号的,可先由县(市、区)公安部门商当地民政部门尽快命名编号后,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将工作成果及时通知公安部门。

     (三)各地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合理规划街、路、巷、小区门牌,并将规范后的地名和编号及时录入相关平台。规范后的地名民政部门要不断进行更新、维护。

  (四)为确保地名标牌质量,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我区城乡标牌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与持有民政部颁发的《全国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生产合格证书》的新疆生产厂家洽购,《全国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生产合格证书》以民政部地名研究所网站2012年7月17日公布的检测合格企业名单为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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