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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413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8〕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8-08-14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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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99号 


 

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区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有效杜绝食品污染,规范食品市场秩序,改善农牧区食品安全状况,从源头上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新政发〔2005〕2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今年在我区重点开展农牧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2008年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2008年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全区食品安全,制定《2008年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党委七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扎实开展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提升全区食品安全水平,为构建和谐新疆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农牧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治理食品源头污染,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律意识;进一步规范学校周边及建筑工地食堂、餐饮业和农牧民自办宴席的监管,使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明显下降,农牧区食品安全状况明显改善,农牧民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重点  
    以严厉打击使用违禁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解决农药等有害物质残留超标问题为重点,有效提高农牧区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和规范小作坊为重点,有效提高农牧区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以严厉打击购进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为重点,有效提高农牧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以严厉打击购进、使用、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原料、违规从事餐饮加工行为为重点,有效提高农牧区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卫生水平;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销售注水肉、病害肉为重点,有效提高农牧区牛羊猪肉等肉品质量安全水平;以乳制品、豆制品、饮料、肉及肉制品、儿童食品、食用油、食用盐、酱油、醋、白酒及其他散装食品等为整治和监管为重点,全面提高农牧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四、工作步骤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6月)。各地、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目标任务和方法措施,要制定出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7月-11月)。各地、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问卷评价、考核打分、集中整治、联合行动等多种方式,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本系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12月)。各地、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并上报整治进展情况。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按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组织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积极开展联合督查,每次督查工作结束后,都要形成总结评价材料,并将评价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12月上旬结束,各地、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行自查总结,并向上级形成书面总结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整体情况。
    五、工作任务  
    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在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厅、畜牧厅、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厅、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乌鲁木齐海关、经贸委、公安厅等部门分别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一)加强种植养殖环节整治  
    农畜、水产、经贸部门要加大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力度,加强对农药、兽药残留以及“瘦肉精”、“孔雀石绿”、“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强化溯源管理。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向农牧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渔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生产基地的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年内完成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15个,无公害畜产品认证5个。继续推进“三绿工程”,加强牲畜实行标识制和对畜禽屠宰行为的监管,严格生牛、羊、家禽定点屠宰操作规程和检疫检验制度,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加工场。
   (二)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夯实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加快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进度,加大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加大对获证企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加大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有效落实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加大不安全食品召回力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快速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提升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日常监管督导力度,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围绕农牧区和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对植物油、面粉、水产加工品、酒类、乳制品、肉制品、儿童食品等重点行业中高风险食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充分发挥12365投诉举报和执法监管网络系统功能作用。
   (三)加大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  
    工商部门要积极建立全疆商品(食品)索证索票电子监管系统,强化食品经营者第一责任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意识,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电子化管理,更好地落实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把好食品市场准入关。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农牧区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商店、小食杂店、小摊点等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经销病死畜禽肉制品及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以及利用农牧区作掩护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违法行为。强化对城乡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食品质量的快速检测和监测,完善不合格食品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防退市后的食品二次流入市场。大力开展农牧区“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牧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和执法监管网络系统功能作用。
   (四)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的整治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农牧区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原料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料、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格农牧区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发证和按期年检,开展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全面实施农牧区餐饮业、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和食品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不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餐饮单位自律行为。严格农牧区餐饮管理,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要针对餐饮消费环节容易出现的食品卫生问题,加强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对导致食物中毒较多的酒类、熟肉制品、散装食用油等加强重点监督监测。特别要对农牧区集体聚餐和学校食堂实施重点监管,规范和整顿“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和指导,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加强对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固定经营时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早市、夜市及食品摊贩经营卫生状况开展专项整治。
   (五)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教育部门要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落实并保障必要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牵头做好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编制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制定学校食物中毒等特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具体方案和操作流程,并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学校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网络,力求做好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因地制宜地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宣传活动,使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步入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不断提高学生抵制假冒伪劣食品的意识;配合卫生、工商、经贸等相关部门实施校园食堂量化分级管理,支持连锁超市、放心店向校园延伸,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和综合整治。
   (六)认真做好奥运食品供应,确保奥运食品安全  
    1.明确奥运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奥运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供奥运食品生产基地使用农药的定点供应工作。根据当地实际,选择数家有规模、信誉好的农药经营企业定点供应,并且对所用农药要进行抽检,确保不含违禁成分。各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创造确保奥运食品安全生产的环境,要强化对供奥运食品基地及企业监管,抓好巡查、驻点等监管制度落实。奥运食品生产基地及企业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要制定包括安全生产、运输、包装等在内的工作措施。  
    2.加大奥运食品质量执法检查力度。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重点监控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加大农药市场的整治力度,凡禁用的农药必须彻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凡限用的必须严格按标准限用,严禁农业部所列重点监控的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在当地生产、销售和使用;农业、畜牧、水产、质监部门要采取驻点全程监控的方式,实现封闭管理,现场检测,批批检验,严格准出。严防人为破坏或其他外来污染;加大对各种农药生产企业监管,发现违法生产高毒农药的严肃查处;农业、工商、供销等部门要加强农资市场秩序整顿,强化日常监管,确保流通环节安全。加强对奥运违禁食品添加剂等各类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  
    3.开展全方位培训,加大对奥运食品监管人员、技术人员、生产基地和种植农户的培训力度,让每个定点基地、监管人员和技术人员都了解并掌握清单及有关要求,严格禁止23种禁用农药和18种限用农药在本地区出现和使用。
   (七)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  
    抓好各项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目标落实。各地要紧紧围绕创建目标,切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强化工作措施,把创建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一方面在创建国家或自治区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示范乡镇和示范村创建活动,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创;另一方面在农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及消费各环节开展示范基、示范店、示范点创建活动,拓宽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广度和深度。结合“万村千乡工程”,做好农牧区“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建设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诚信经营、影响力大和示范性较强的农牧区食品经营单位,命名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力争年底“食品安全示范店”乡镇覆盖面达80%,行政村覆盖面达50%以上。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示范乡”建设,各地州市可选择基础较好的乡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活动,通过示范作用带动和提高农牧区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六、工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将农牧区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工作目标,对所辖区域实行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严格农牧区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制,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站,推进农牧区食品安全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 
  (二)以加强农牧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农牧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逐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制度,实行食品安全“黑名单”、“红名单”制度,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  
   (三)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大力提倡“公司+基地+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先进发展模式;促进农牧区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向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小而新的方向调整,向集约化、集群化发展;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鼓励生产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四)依照《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06-2010)》,采取广大农牧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持续不断的、经常性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通过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广泛开展针对农牧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充分发挥农牧区基层组织、学校、食品协会、学会等各类主体的作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工作,切实提高农牧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农牧区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揭露、曝光农牧区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企业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五)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监管重心下移,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农牧区食品各环节加大检查频次和覆盖面,依法及时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 
  (六)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积极支持农牧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联系单位: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陈志辉(0991-2659108)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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