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309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发〔2008〕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8-05-06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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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08〕29号
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换步伐,充分考虑资源产地(指矿区所在的县、市,下同)的利益,现将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税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油、气资源外的资源税全额返还资源产地。
二、固体矿产的资源补偿费,除上缴中央财政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部返还资源产地。
三、关联企业在资源加工环节、销售环节所产生的税收,按资源产地和加工所在地5∶5分成。具体分成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从2008年起取消矿业开发企业优惠政策。已经批准的矿业开发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08年底。各级财政、税务、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本通知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