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846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9〕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9-12-10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9〕178号
关于实施新修订《现代维吾尔文学
语言正字正音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族语言文字工作。199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出版发行〈现代维吾尔文学语言正字正音词典〉的通知》(新政办〔1997〕70号),要求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教育等各行业执行《现代维吾尔语正字正音法》(以下简称《正字正音法》),对推广、普及维吾尔语正字、正音法,进一步做好维吾尔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正字正音法》的部分章节进行了重新修订、充实并已正式出版发行。
为尽快普及、推广新版《正字正音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新版《正字正音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颁布的《现代维吾尔文学语言正字正音法》同时废止。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教育等各行各业以及使用维吾尔语言文字的广大群众要积极学习和使用新版《正字正音法》。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新版《正字正音法》的普及推广工作,有关具体事宜可与自治区语委联系。
联系人:阿不都哈帕尔
电话:0991-8552357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