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1252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1〕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1-09-15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1〕152号
关于报送2012年度政府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2012年自治区政府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和政府行政立法决策工作的透明度,现就报送2012年自治区政府立法计划项目建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重点以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立法的重点放在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上,放在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上,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优势资源转换、保护环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选择一些适应和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立法项目。
二、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分类和形式
(一)类别:项目建议分为两类,一是地方性法规项目,二是政府规章项目,报送建议时应当分别予以标明。
(二)形式:项目建议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拟出台项目,二是拟调研论证项目,三是拟立法后评估项目(拟下年度出台的修订、修正项目),报送建议时应当分别予以标明。
三、具体要求
(一)报送的立法项目建议,选题要科学合理,立法条件要成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较能够突出自治区的地方特色,提出的制度措施要有可操作性。同时,要及时掌握国家立法动态,对法律、行政法规即将出台或者正在修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不满一年拟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原则上不列入出台项目。
(二)报送立法项目建议的报告应当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附项目初稿,确定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并附联系电话。拟出台项目,原则上从列入上一年度立法计划并已经完成调研论证或者立法后评估的项目中筛选;属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2011-2015)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经调研论证,起草部门认为立法条件成熟的,应当提交调研论证报告及立法项目草案;起草部门完成立法后评估工作,认为立法条件成熟的,应当提交立法后评估报告及立法项目修改或者废止草案。其中,拟修改、废止的项目建议,还应当与自治区2011年有关征地拆迁和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专项清理工作相衔接。调研论证项目,应当报送项目调研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对已列入2011年立法计划的调研论证项目,但未完成,需要在2012年继续进行的,应当说明理由。立法后评估项目,原则上从实施三年以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选择;对已列入2011年立法计划的立法后评估项目,但未完成,需要在2012年继续进行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报送时限报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建议是编制立法计划、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把好立法入口关、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于2011年10月10日前以部门正式文件的形式,将立法项目建议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穆楠
电话:2383813 传真:2383813 2383800(自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