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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为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795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9〕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9-07-22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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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9〕120号 


转发关于为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定向
招聘教师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为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为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定向
招聘教师的实施意见

教育厅  编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为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有利于农村义务教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农村教师队伍的稳定,有利于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确保质量、定向招聘的原则,根据现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按照自治区宏观指导,地、州、市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思路,为我区农村中小学招聘质量合格、能够坚持长期服务的师资。
        二、实施范围及招聘岗位
        定向招聘教师学校的范围限于自治区农村学校(不含县城学校),重点是边远贫困乡镇、村中小学以及规划长期保留的教学点。
定向招聘教师的以边远村级小学及教学点为主,适当考虑条件艰苦的乡镇学校。具体岗位由县(市)根据农村学校空编或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据实申报,地、州、市及自治区逐级严格审核确定。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由县(市)教育局统一招聘的乡镇、村中小学校(不含县城学校)在岗不在编教师。
        (二)招聘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2.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个别条件艰苦的招聘岗位,学历条件可放宽至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
        3.具有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无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所规定的学历条件;
        4.师德良好、身体健康;
        5.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招聘办法
        (一)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采取专项教学能力考核的办法组织实施。即在符合招聘条件的前提下,组织对从事教学年限满5年及以上,且仍然在教学岗位工作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教师的实践经验、实际教学能力,同时要考虑学生和家长的认可程度以及曾受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等因素。考核工作由地、州、市组织,以县(市)为单位实施。
        ——对符合招聘条件,且专项教学能力考核合格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未取得教师资格的,给予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取得教师资格的,转为正式教师;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予以辞退。
        ——对符合招聘条件,但未通过专项教学能力考核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给予1年过渡期,并提供必要培训,经培训后可再次参加专项教学能力考核,仍未通过的,予以辞退。
        (二)由县(市)教育局统一招聘、教学年限5年以下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必须先参加由地、州、市组织的从事教学资格考试。考试通过的,允许继续从事教学工作。教学年限累计满5年后,可参加专项教学能力考核;考试未通过的,给予1年的过渡期,经离职培训,可再次参加从事教学资格考试,仍未通过的,予以辞退。
        (三)由学校自聘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暂不纳入此次招聘考核范围。由地、州、市组织对这部分教师进行统一专项考试,考试通过后先转为县(市)教育局统一招聘的在岗不在编教师,从事教学年限满5年的,可以参加专项教学能力考核;考试未通过的,不能转为县(市)教育局统一招聘的代课教师,对这部分代课教师可以安排进修培训,仍不合格的,应予辞退。
        (四)县(市)教育、人事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关于新增中小学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新教人〔2003〕23号)有关规定,为定向招聘教师办理聘用合同等相关手续。定向招聘教师在所招聘岗位工作不得少于6年,受聘期间不得调整工作岗位。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确定招聘岗位。根据定向招聘教师的实施范围,各地、州、市统筹指导,各县(市)对农村教师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确定需定向招聘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岗位。岗位设置重点要向边远艰苦乡镇、村学校倾斜,将胜任工作、素质好,长期在农村学校,特别是在边远艰苦地区学校工作的在岗不在编教师吸纳到教师队伍中。
        (二)严格界定,从严审核,锁定符合定向招聘条件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人员名单。要严格甄别县(市)统一招聘与学校自聘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的身份,并分类编制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花名册,同时在所在学校、村、乡镇、县(市)进行公示,公示重点是教师的基本情况和从事教学的经历,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经逐级公示无异议,由地、州、市以正式文件将确认后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花名册及统计表报自治区教育厅、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三)规范程序,审慎实施。各地、州、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自治区提出的定向招聘办法,制定本地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的具体工作方案,报经自治区审批后组织实施,在确保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将农村中小学校缺员岗位补充到位。各地、州、市就本地农村学校定向招聘教师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自治区教育厅、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将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各地的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
        六、政策保障
        (一)编制管理。定向招聘学校有空编的,定向招聘教师直接补充进空编。定向招聘学校满编、超编的,由自治区编制部门下达人才储备编制解决。
        (二)人员计划。定向招聘教师所需增人计划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编制内,专项下达。专项增人计划必须全部用于定向招聘教师,不得突破,不得挪用。
        (三)待遇保障。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经考核转为正式教师后,其工资待遇纳入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解决;工龄按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有关规定计算;工资标准按《关于民办代课教师转公办教师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新工改办字〔1998〕08号)有关规定核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比照同类人员评定;社会保险比照同类人员参保缴费。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自治区成立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的自治区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各地、州、市、县(市)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自治区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工作提供政策指导、进行宏观协调,审批各地、州、市定向招聘教师工作方案,下达定向招聘教师所需编制、增人计划,制定定向招聘教师专项教学能力考核大纲;各地(州、市)根据自治区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的实施意见,制定定向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各县(市)定向招聘工作;县(市)根据地(州、市)制定的定向招聘工作实施方案,具体落实各项招聘工作。
在自治区及各地、州、市、县(市)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级教育、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思想工作。采取定向招聘教师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师资短缺问题,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农村教育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的宣传教育,讲清政策,做到顾全大局,理性参与,使定向招聘教师工作有序、稳步推进。对于定向招聘过程中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提出的合理诉求,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做到政策不留死角、工作不出漏洞。同时,对于被辞退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阳光操作,确保公平、公正。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必须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岗不在编教师的核定、招聘岗位确定、招聘考核办法、聘用名单等各个环节都要及时公布,做到阳光操作,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实行层层负责、层层把关,加强对定向招聘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做到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严禁出现冒名顶替、临时顶补增加等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情况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规范制度,形成教师正常补充机制。在自治区的统筹下,各地、州、市要规范农村中小学进人程序,形成农村教师正常补充机制。今后,各级教育部门、学校不得再聘用新的在岗不在编教师。对于违反规定继续聘用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及产生新的农村在岗不在编教师问题的县(市),自治区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教育厅、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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