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1439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2〕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2-04-24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2〕50号
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的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全区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救助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分类施保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中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二、提高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新增15元;
(二)农村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新增12元;
(三)城市低保对象中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新增15元;
(四)农村低保对象中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新增12元。
三、实施时间
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四、资金筹措
提高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关于研究自治区城乡低保资金负担比例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11〕35号)确定的原则由各级财政负担,即“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负担65%,自治区负担35%;克州、和田、喀什地区自治区负担100%;其余各地州负担30%,自治区负担70%”。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对享受分类施保的低保家庭,加强管理,建立跟踪检查制度,随时掌握其家庭成员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月低保补差标准,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