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2066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发〔2013〕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3-10-24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3〕92号
关于全面清理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济社会事务实行事前控制的内容,均为清理范围。重点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等内容。
二、清理责任主体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各自治州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规章,由具体执行的本级政府部门负责清理。
(二)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具体执行的本级政府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连同电子版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逐级送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于2013年11月30日前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清理标准和处理方式
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通知》第一项“行政许可设定标准”的,应当依法提出清理意见,该修订的应当修订,该废止的应当废止;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立即撤销或者纠正,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内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内容,自制定该规范性文件之日起无效。
四、切实加强实施行政许可监督
清理工作结束后,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编制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实施。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对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跟踪评估;对未经政府确认,擅自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加大监督力度。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通知》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条规定,追究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清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张咏梅 薛原 电话:2383812、2303807(传真)
邮箱:xjfzbjdc@163.com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