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规库>地方性法规

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2317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4〕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4-01-20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4〕6号


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2007年第8号令),建立健全我区完整先进的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为原则,以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提高回收利用率为核心,以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以发展循环经济和实现节能减排为目标,转变发展方式,加强环保无害化配套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成以乌昌地区为中心,辐射南、北、东疆中心城市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发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和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规范建设20个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规范建设8个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将其中90%以上的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在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80%以上的再生资源通过指定分拣中心进行交易和集中处理,使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以上,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产业化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导,坚持依法管理。

  编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各地州市编制本地区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将再生资源行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加工利用产业基地的布局要与再生资源深加工产业的发展相衔接,鼓励发展再生资源深加工产业。

  加快推进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制度建设。积极推动相关地方法规起草工作,力争到2015年形成比较完善的地方法规体系;抓紧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布局规划、消防安全、市容卫生、环境管理和社会治安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中心(站)和集散市场的布局规划和总量控制。

  (二)规范回收网络,推进体系建设。

  1.建设标准化的回收站点。回收站点负责收集居民交售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再生资源。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交售方便、绿色环保的原则,结合街道管理、社区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实际,城市按每1500户居民、乡镇按每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回收站营业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回收点营业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回收站点的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对走街串巷回收方式进行引导、整合和规范。实行“七统一”(统一规划、标识、着装、价格、计量、车辆、管理及经营),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回收站点与分拣中心紧密衔接,回收物日收日清,不留库存。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再生资源,实行回收企业上门回收。

  2.建设专业规范配送分拣中心。在全区整合完善和规划建设涵盖主要再生资源品种的标准化、集约化、产业化的配送分拣中心,分拣中心要具有分拣、仓储、交易、配送、信息发布等功能,符合环保、安全和消防规定,与居民区相对隔离,便于运输,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在各地州市中心城市建设废旧物资配送分拣中心,包括废钢、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玻璃等主要品种的综合性配送分拣中心。每个配送分拣中心土地使用规划、建筑设计必须满足10年以上的使用期限。

  3.培育区域性集散市场。建立以乌昌地区为中心,辐射南、北、东疆中心城市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区域性集散市场,发挥集散市场的储存、集散、分拣、物流、交易、信息、监控、服务、进出口等功能,使其成为集中度高、交易规模大、基础设施齐全、物流配送便捷、能带动和辐射周边地区的跨地域集散市场。

  4.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加工体系,提高资源利用率。引导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支持和鼓励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提升管理水平;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加快技术升级,大力发展再生资源深加工,建立上下游企业相互衔接、共生代谢、资源共享、环境友好的综合利用产业链。推动再生资源回收示范企业与再利用企业建立对接机制,促进再生资源分拣中心与“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等规模化利用基地的有效衔接,理顺交易渠道,规范交售行为,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集约化水平,增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品种,加大使用再生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

  (三)建立再生资源信息服务管理系统。

  以乌鲁木齐市为试点城市建立再生资源信息服务管理系统,逐步在我区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级和地州市级政府监管信息系统。支持和鼓励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集散市场管理机构等利用互联网构建各类再生资源信息交流平台,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再生资源网络交易,探索建立企业化运作的自治区级再生资源产业信息中心和再生资源产业化交换信息中心。依托骨干企业已建成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换中心、物流中心、财务结算中心、应急中心等系统功能。实现政府监管信息系统与企业信息服务管理系统联网,利用网络信息中心与呼叫中心功能于一体的电子信息平台,加强行业管理,构筑废旧物资回收网络,积极推进“在线收废”联网建设。

  (四)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管理。

  疏堵结合,依法规范经营者行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登记注册和备案管理,提高回收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和治安管理水平,依法查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物品、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废旧商品制假、造假行为;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非法回收加工行为,清理整顿非法回收站点、加工点和集散市场,坚决打击非法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从事塑料制品粉碎加工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合理布局和建设融回收网点、分拣中心(站)和集散市场于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推行分级管理、连锁经营制度。各级商务、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协调工作,相互配合,依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划,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管理,做到严格自律、依法经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取缔非法回收网点,继续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秩序。

  (五)加强回收队伍建设。

  加强从业人员再生资源回收知识、职业技能和法制培训,提高回收人员素质;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示范企业按照市场规律整合社会回收企业,吸纳回收人员,将其纳入规范的服务管理范畴;引导和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实行员工制管理,企业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回收人员权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构。

  1.成立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厅际协调机制,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和工作思路,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各地要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工作目标,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2.健全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8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12〕89号)要求,分工负责。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进行宣传,倡导环保健康、循环利用理念。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完善相关标准。

  自治区发改委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再生资源利用行业发展协调工作,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纳入自治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自治区经信委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分拣处理企业技术升级改造,鼓励采用现代分拣分选设备,通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升再生资源分拣处理能力。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指导全区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专用运输车辆通行给予保障。

  自治区财政厅要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筹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的申报、落实工作。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环境监管,强化对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加强对再生资源行业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受污染场地的环境修复工作,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将再生资源交易市场、集散配送中心和回收网点纳入相应城乡规划,各城市城建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流动再生资源回收临时站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占道经营行为。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健全产学研互动机制,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处理技术攻关、引进消化吸收和集成创新,鼓励再生资源的无害化、稳定化与资源化处理技术与装备研发。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再生资源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落实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培养在校学生节约环保意识,在教学中加强勤俭节约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知识普及教育。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劳动保障的法规和制度,切实保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依法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质监局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发布资源再生产品标准,对资源再生产品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管理,监督检查资源再生产品的质量和标识。

  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负责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加大银行支持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服务力度。鼓励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二)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

  在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同时,自治区和各地州市要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自治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商财政厅确定扶持资金额度。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制定自治区及地州市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地方标准;回收示范企业回收分拣设施、物流运输及信息化建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完善网点、完备设施、规范作业和管理,引导有条件的地区整合资源,规划建设区域性报废汽车破碎示范中心;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升级改造;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和区域性大型基地;自治区内贸重点支持项目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自治区循环经济或节能减排试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职业技能培训;政府管理系统与企业信息系统联网。

  (三)培育龙头企业,发挥行业带头作用。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和辐射效应,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自治区骨干流通企业范围,给予重点扶持。支持、引导龙头企业以资本或技术为纽带,以整合网络资源为基础,以建设项目为核心,通过连锁经营等形式,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组织化水平。政府机关报废办公用品原则上集中交由经招标认定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回收和处理,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参照执行。各级政府采购部门要将符合标准、经过认证的资源再生产品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依法落实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给予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废物利用加工中,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可以加计扣除。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列入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用水、电、气优惠价格。对因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的规定,经书面申请,可减免、缓缴排污费。

  (五)制定优惠政策,保障项目建设用地。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并在用地上给予支持;对于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立项的再生资源行业重大项目以及符合规划的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市场,保障其建设用地指标;对列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布局和选址,需要进行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予以安排;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存量土地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用地属经营性用地,应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超过1年。

  (六)完善融资机制,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帮助企业规范财务制度,提高财务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扶持力度,对企业改造基础设施、开设回收网络、购买分拣和加工设备、技术升级改造等项目适度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审批程序,积极提供优惠利率贷款;不断拓宽贷款担保抵押物范围,探索开展以无形资产评估、有形资产和经营权抵押,担保机构担保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

  对获得国家再生资源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和区域性大型基地建设的项目承担企业、自治区扶持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所在地先进纳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给予一定的贷款授信额度。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到资本市场融资,在银行专项信托、企业债券等方面给予引导和支持。将条件成熟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列入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给予上市引导资金支持。

  (七)开辟绿色通道,发展专业化物流运输。

  支持专业化再生资源运输绿色车队建设,运输再生资源应使用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专用回收车辆,统一车辆标识,并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经过备案的专用回收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八)加强技术引进,探索再生资源利用合作新机制。

  支持和鼓励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对引进先进加工利用技术和设备的项目,列入新兴产业先进技术设备进口指导目录,免征进口关税,给予贷款贴息资金支持;鼓励企业与国内外同行结成战略合作联盟,依法经营国内外高附加值的废旧物资;积极探索开展与中亚、西亚地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途径。

  (九)加强宣传引导,夯实再生行业发展的社会基础。

  以行业协会、企业为主体,动员学校、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积极参与,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再生资源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循环经济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认识,积极倡导环保健康、循环利用的生产生活方式。鼓励中小学、高等院校等开设相关课程,编辑出版教材,组织学生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学生社团组织开展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为主题的公益活动。加快建立全民参与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加强环境保护、注重资源回收的良好氛围。

 

2014年1月2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