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4040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发〔2015〕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5-06-18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件
新政发〔2015〕52号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意见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现代文化为引领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要求,围绕我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文化科教中心战略目标,实现我区由文化资源大区向文化发展大区转变,提高我区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推动文化产品及服务出口,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刻领会加快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工作思路
《意见》的发布实施,是我国在新形势下继续扩大改革开放战略的具体实践,是对文化产业战略地位和重大作用的准确把握。发展文化产业、推进对外文化贸易,实现中华文化“走出去”,对于拉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增长、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带动相关产业增长,对于拓展我国文化发展空间、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在坚持“统筹发展,政策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下,围绕我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科教中心的战略布局,加快推进对外文化贸易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优化对外文化贸易结构,创新对外文化贸易模式,努力扩大文化产品及服务出口,积极介入国际文化消费市场,繁荣发展我区文化产业。
力争到2020年,我区基本建立起规模效益显著、产业结构优化的对外文化贸易发展体系,培育出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文化产品及文化品牌,搭建起运行有序、辐射力强的国际文化交易平台,有效提高对外文化贸易额在对外贸易总额中的比重。
二、建立健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体系
(一)以政府为主导,着力打造一批“外向型”重点文化企业,形成对外文化交流的合力。落实政策措施,深化政府主导的对外文化交流,鼓励支持民间交流项目走出去,充分利用新疆与周边国家的地缘优势,民族相同、语言相通、宗教习俗相近等优势,支持文化企业研发面向周边国家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面向周边国家输出具有新疆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富有文化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外向型”大型文化骨干企业。(牵头单位:文化厅;配合单位:外宣办、新闻出版广电局、商务厅)
(二)建立健全我区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及重点项目评估体系,积极做好《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申报工作,加大对入选企业和项目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各所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并享有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商务厅;配合单位: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厅)
(三)培育我区对外文化贸易优势行业,加快文化产业结构调整进度,打造文化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加快推动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应用,使其作为提高文化表现力的重要引擎,改造和提升出版及版权服务、广播电视、演艺娱乐、工艺美术等传统文化产业的生产、传播和服务模式。加快发展创意设计、移动多媒体、数字文化服务及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行业,对重点动漫、数字科技及传统文化产业改造升级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实施品牌化战略,鼓励文化企业充分开发利用新疆本土的文化资源,研究并结合周边国家及中亚国家市场需求,生产和提供体现当代中国核心文化内容、附加值较高的适销对路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提高新疆文化产品对外知名度,提高行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牵头单位:文化厅;配合单位:经信委、科技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商务厅)
(四)拓展对外文化贸易平台和渠道,提升对外文化贸易公共服务。依托乌鲁木齐、伊宁、喀什等城市,以及喀什、霍尔果斯等经济开发区及其他条件成熟的口岸,充分利用阿拉山口、喀什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政策优势,借鉴北京、上海和深圳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经验,建设我区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引导文化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外向型文化企业集聚,打造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推动文化产品及服务出口交易平台和网络建设。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国际性文化展会,加大对外文化贸易企业参加重要国际性文化服务贸易展会的人员及展位补贴力度。鼓励文化企业借助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模式拓展国际业务。(牵头单位:商务厅;配合单位:经信委、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乌鲁木齐海关)
(五)鼓励文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完善国际营销网络,扩大境外文化资产规模。鼓励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设立出版社、报刊社、演艺经纪公司、艺术品经营机构、创意设计工作室、出版物营销机构等。支持我区广播电视在境外落地,支持我区电影在境外发行、放映。(牵头单位:党委宣传部;配合单位: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
(六)鼓励和引导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快文化与科技融合,提升文化产品科技含量。鼓励文化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支持文化企业引进用于文化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先进技术与设备,提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支持文化企业深入挖掘新疆特色文化资源,鼓励运用高新技术手段提升文化产品的表现形式和质量,创作开发具有新疆特色、面向国际市场的文化产品。(牵头单位:科技厅;配合单位: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
三、落实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
1.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新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新疆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对优秀对外文化贸易企业和项目的支持力度。通过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对文化出口、境外投资、境外参展、营销渠道建设、市场开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贸易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文化贸易示范园区、基地建设。探索对外文化贸易表彰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文化出口企业和优秀文化出口项目给予表彰奖励。(牵头单位:文化厅;配合单位:财政厅、商务厅、新闻出版广电局)
2.依法落实税收政策。对国家确定的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按照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落实对外文化交流、境外文化投资等跨境文化交流活动境外所得税额抵免政策和税收双边协定的有关规定。(牵头单位:财政厅;配合单位: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厅、科技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工商局)
(二)强化金融服务。
1.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供应链融资、海外并购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融资租赁、银团贷款、联保联贷等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积极探索扩大文化企业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牵头单位:金融办;配合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银监局、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
2.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挥专业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文化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项目发行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在现行国家政策允许条件下,鼓励有跨境投资需求的文化企业在境内发行外币债券,支持文化出口企业赴香港等境外人民币市场发行债券。(牵头单位:金融办;配合单位: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
3.积极引导对外文化贸易企业树立保险意识,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为对外文化贸易企业提供包括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在内的保险保障服务,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功能作用,加大对外文化贸易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力度,提升新疆对外文化贸易企业国际竞争力。(牵头单位:保监局;配合单位:金融办、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商务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4.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及文化外贸企业积极参与第三方信用评级,通过直接担保、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多渠道分散风险。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予以支持。(牵头单位:金融办;配合单位:财政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银监局、保监局)
5.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手续和审核流程,提升结算便利,降低汇率风险。鼓励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支持文化企业从事境外投资。(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三)完善服务保障。
1.提高出口便利化水平,开辟文化出口绿色通道。在海关、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努力为文化产品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对图书、报纸、期刊等品种多、时效性强、出口次数频繁的文化产品,经海关备案,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为文化产品出口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等便利措施;对境内文化企业出境演出、展览、进行影视节目摄制和后期加工,以及境外文化企业来华演出、进行影视节目摄制和后期加工所需暂时进出境货物,按照规定加速验放,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对暂时出境货物使用暂准进口通关单证册(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的,免于向海关提供其他担保。减少对文化出口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手续,缩短时限,为文化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提供便利。根据工作需要,在制定全区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时,适当增加所占比例。对面向境外市场生产销售外语出版物的民营文化企业,经批准可以配置专项出版权。继续贯彻落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对外文化贸易便利化。(牵头单位:乌鲁木齐海关;配合单位:外办、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2.建立和完善对外文化贸易中介组织,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对外文化贸易中的服务、沟通、监督作用。大力发展对外文化贸易中介机构,培育专业文化贸易公司和代理公司。鼓励和支持企业在自愿基础上注册成立文化贸易协会,整合企业力量,扩大对外宣传,加强行业自律,提供法律咨询和信息服务,帮助企业开拓海外文化市场。(牵头单位:商务厅;配合单位: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工商局)
3.积极推进文化贸易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文化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准确了解和掌握国内和周边国家的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文化市场信息,定期发布相关信息,为文化企业获取信息提供便利,为优秀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搭建推介平台。(牵头单位:商务厅;配合单位: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
4.健全对外文化贸易统计体系,增强文化贸易统计数据准确性和权威性。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并借鉴吸收发达国家、地区的做法,构建完整有效的文化贸易统计分析体系,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客观的统计调查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和数据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直报系统专设的文化贸易统计系统,督导对外文化贸易企业填报数据,不断提高对外文化贸易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加强对外文化贸易信息平台建设,做好文化出口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商品、重点企业及文化出口收汇的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全区文化贸易发展态势和特点,为推进对外文化贸易提供有效决策依据。(牵头单位:文化厅;配合单位:商务厅、统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乌鲁木齐海关)
5.加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文化出口企业产权利益。建立健全文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提高文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支持文化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工作,提升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水平,切实维护文化出口企业产权利益。(牵头单位: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新闻出版广电局)
6.着力培养对外文化贸易复合型人才,积极引进各类优秀人才。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辅导班、培训班等,提高对外文化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发挥经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作用,对其开展的文化贸易专题培训给予资金补贴,充分调动专业培训机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与国内重点院校合作等方式,在大中专院校开设文化贸易专业及课程,打造对外文化贸易人才的培养基地。鼓励文化贸易企业录用文化贸易专业毕业生,并对企业给予一定的专业人才录用补贴。加强从海外学成归国人员和国内优秀文化出口企业中选聘专业人才,完善相关奖励制度,健全人才激励机制,调动文化人才积极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牵头单位:人社厅;配合单位: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商务厅)
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推进对外文化贸易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对外文化贸易发展规划(2015-2020)》编制和联席工作机制建立等工作,加强对外文化贸易发展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化厅,负责协调对外文化贸易发展具体事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领会精神实质,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