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640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9〕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9-02-18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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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218号
关于启动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
双向运行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6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建成并投入单向运行。两年来,在各地、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通力合作下,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的公文发送及各地、各部门的接收工作高效有序开展,达到了预期目标。为尽快完成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双向传输工作,全面实现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建设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决定启动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双向运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将启动公文无纸化传输双向运行工作。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过无纸化传输系统接收各地、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非涉密电子公文的试运行期。各地、各部门在向政府办公厅报送纸质公文的同时(维、汉各5份),必须通过政府无纸化传输系统向政府办公厅报送电子公文(维、汉文各授权5份)。传输电子公文的地址是: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厅局);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地州)。
二、试运行期间,请及时向政府办公厅反馈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电话:0991-2803304)。各地、各部门报送的非涉密电子公文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标准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将通知其停止报送纸质公文。
三、从2009年4月1日起,区内所有与政府办公厅建立发文关系的单位必须通过政府无纸化传输系统正式向政府办公厅报送非涉密电子公文,政府办公厅不再接收非涉密纸质公文。涉密公文以及各地、各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各类简报等非正式文件,仍通过原渠道纸质报送。
四、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各地、各部门之间通过政府无纸化传输系统进行公文横向传输的试运行期。其间,各地、各部门之间应相互支持、加强配合,出现问题及时反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电话:280332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出各地、各部门通过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进行公文横向传输工作的启动及应用要求。公文无纸化双向传输工作启动后,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非涉密电子公文的工作能够按期顺利实施,并为后期各地、各部门之间横向传输工作奠定基础。在实施公文无纸化双向传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请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0991-2803304)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0991-2803211)。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