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1139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1〕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1-05-05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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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1〕48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2010年度土地矿产
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发改委、公安厅、监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安监局:
《自治区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自治区2010年度土地矿产
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2010年度全区土地变更调查和重点矿区遥感监测工作为基础,组织核查2010年度全区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整改。严格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问责。
二、检查内容
(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内容。依据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对辖区内“本年未批先建”地块的合法性、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进行核查,对“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要核查审批文件,对确属违法用地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中的耕地面积进行实地核查统计。
(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内容。依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成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制作并下发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成果及影像资料,由各地组织实地核查、整改和查处。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4月)。自治区制定并下发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区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及时下发2010年度全区土地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及影像资料。
(二)核查整改(4月至6月)。在土地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下发前,各地要对本地区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和“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先行开展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收到上述图斑数据及影像资料后,对“本年未批先建”、“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逐一进行核查,认真开展整改和查处工作,并按要求填写相关报表,于6月20日前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报送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迎接国土资源部的督查。
(三)督查验收(7月)。各地在认真核查整改的基础上,于7月5日前完成对各县(市、区)的督查验收工作。自治区在7月中旬对各地州市及重点县(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验收评估,对图斑核查和整改查处结果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迎接国土资源部的验收。
(四)约谈问责(8月至9月)。8月20日前,各地要向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验收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统计报表。自治区根据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验收结果、各地州市图斑核查和整改查处结果以及2010年度全区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对各地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分别进行综合排序,确定警示约谈对象,对符合15号令第三条规定问责条件的,启动问责工作。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地州市、县(市、区)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问责时,根据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区别对待。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本辖区警示约谈、启动问责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启动问责工作,并报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全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全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具体工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都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要积极主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涉及地块、图斑的实地核查和违法行为的整改查处工作。发改、公安、纪检监察、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农业、畜牧、林业、安监、铁路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形成执法合力,共同做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三)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地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自治区统一部署,认真扎实开展核查工作,确保核查结果真实,定性准确,填报正确。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认真开展整改工作。要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查处工作过程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做到查处一案,处理一人,教育一片。
(四)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各地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按时上报工作情况和相关数据。同时,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上报的各个表格,填表人必须签名,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各级领导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审核签字,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领导责任。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成果的审核把关,对书面审核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应进行实地核查,并及时予以纠正。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地要实行周报制,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周四报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总结上报本地区好经验、好做法,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2篇。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自治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努尔兰·阿不都满金(自治区党委常委)
副组长:田建荣(自治区主席助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
孙昌华(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
哈德尔别克·哈木扎(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马敖·赛依提哈木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员:李洪波(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
刘贵春(自治区公安厅副巡视员)
李为(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康廷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自治区公务员局局长)
阿布都沙拉木·依明巴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于庆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甫拉提·乌马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李学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凯色尔·阿不都卡的尔(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
迪拉娜·艾山(自治区农业厅总农艺师)
赵新春(自治区畜牧厅总畜牧师)
谢军(自治区林业厅总工程师)
井清河(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
王在广(乌鲁木齐铁路局副局长)
黄雪伟(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马敖·赛依提哈木扎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阿布都沙拉木·依明巴海、于庆和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