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911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0〕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0-03-09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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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0〕53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精神,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格副厅级)(以下简称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自治区卫生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工作保持相对独立。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技术审评、行政许可有关受理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划给自治区卫生厅。
(四)将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的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许可及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自治区相关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
(四)负责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及有关审批工作;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及有关审批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拟订地方习用药材质量标准及其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九)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违法行为。
(十)发布全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信息;负责有关广告的审批、登记备案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及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地州市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的应急、稽查、检验检测和电子监管网络建设工作;负责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跨地州市违法案件的查处与组织协调。
(十三)负责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业务经费和装备的核拨、配备、监管。
(十四)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负责组织相关职称评审工作;协助管理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车辆、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来信来访、统计管理、史志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承担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及系统电子监管网络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服务工作和财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参与起草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标准、规章草案;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和法制宣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备案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承担有关新闻和重大信息发布等工作。
(三)食品许可处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拟订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许可有关规范;拟订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权限内的审批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管处
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相关信息;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承担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五)药品注册处(中药民族药监管处)
承担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中药保护品种及药用辅料的注册管理工作;拟订地方习用药材质量标准及其饮片炮制规范;承担自治区境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批工作;推荐上报非处方药;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等质量规范。
(六)医疗器械监管处
承担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复核医疗器械产品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审核许可事项变更工作;承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承担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核发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及审核许可事项变更工作;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和药品生产、经营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八)稽查局
拟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受理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查处和指导督办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抽验和风险评估,发布相关公告和抽验结果;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对问题产品的监督召回工作;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审批、登记备案工作。
(九)人事处
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职称、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承担协助管理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的具体工作;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执业药师制度,承担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十)规划财务处
编制全区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装备条件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财务、资产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和自治区专项资金、装备的申报、核拨管理和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群众团体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4名。其中:局领导职数7名(其中副厅级领导职数2名),处级领导职数3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自治区食品药品稽查专员4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列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3名。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另文下达。
五、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