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424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8〕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8-02-27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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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19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2008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学技术部等四部委印发了2008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发改能源〔2008〕31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建设,落实煤矿瓦斯防治措施,强化煤矿企业现场管理和政府监管,治理煤矿瓦斯隐患,巩固煤矿整顿关闭成果。加大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力度,严密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2008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8〕318号
各省(区、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
2007年12月24日,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召开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08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2008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08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
2007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总量下降,煤矿瓦斯抽采量有较大幅度增加,地面煤层气开发较快发展,但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2008年是党的十七大召开后的第一年,做好2008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意义重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安全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煤炭需求增长,煤矿开采延深,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将进一步增加,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面临的任务更为艰巨和复杂。
一、指导思想
2008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靠科技,坚持综合治理,以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加强煤矿企业基础管理和政府监管,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实现2010年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奠定基础。
二、主要目标2008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力争控制特别重大瓦斯事故,全国煤矿瓦斯事故起数控制在258起,死亡人数控制在1029人以内。2008年,煤矿瓦斯(煤层气)抽采利用目标:抽采量56亿立方米,利用量20亿立方米。其中,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量48亿立方米,利用量15亿立方米;地面煤层气产能22亿立方米,抽采量8亿立方米,利用量5亿立方米。
三、工作要点
(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建设。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地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充实力量,抓住突出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跟踪实施,跟踪完善,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制订并实施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数据统计办法,建立健全科学、完整、统一的煤矿瓦斯治理与煤层气开发利用统计指标体系,完善指标目标季度考核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重点安全监控煤矿企业和煤层气开发企业统计数据库。组织召开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总结经验和教训,坚持不懈地抓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二)加强制度标准建设和源头管理。适时发布并宣贯煤矿低浓度瓦斯安全输送和利用标准,促进低浓度瓦斯抽采和利用。建立健全煤矿瓦斯治理技术标准体系框架,组织修订(制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标准。研究提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指导意见,推广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发布并组织贯彻实施《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组织研究出台加强地面煤层气开发管理的办法,指导和规范煤层气开发。组织研究制定煤层气勘查技术规程、规范。继续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促进煤炭和煤层气协调开发。
(三)落实煤矿瓦斯防治的措施和政策。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督促各产煤省(区、市)制订2008—2010年煤矿瓦斯治理和抽采利用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全面加强先抽后采,努力提高抽采率,逐步实现煤层气开发、瓦斯抽采与煤炭生产同步。完善配套措施和具体操作办法,推进税收优惠、发电上网、电价补贴、财政补贴、煤炭与煤层气综合勘查开采、扩大煤层气对外合作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相应财政支持等政策,确保煤矿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每季度通报一次政策措施落实进展情况。积极做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执行情况特别是国债、地方政府、企业资金投入、银行专项贷款及时发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项目实施。
(四)强化煤矿企业现场管理和政府监管。继续落实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研究细化相关配套措施,指导煤矿企业完善制度、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足管理人员;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必须做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采;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加强瓦斯灾害治理警示教育基地建设,支持重点产煤县(市)建设煤矿安全监控仪器区域服务中心;淘汰落后采煤方法,推行专用回风井、壁式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在正常提取维简、折旧等费用的前提下,足额提取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各地要根据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政府部门监管人员,建立制度,落实责任,深入现场,掌握实情,采取断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认真查处事故,对责任人决不姑息迁就。
(五)抓实煤与瓦斯突出矿区小煤矿清理整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煤炭产业政策》(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80号),提高煤矿企业准入门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要求,停止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限制在煤与瓦斯突出矿区新建煤矿,把58处煤与瓦斯突出矿区内小煤矿列为清理整顿的重,点,督促各地继续淘汰规模小、生产力水平低、安全无保障等落后生产能力。利用国债资金支持大型煤矿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和改造中小煤矿。促进小煤矿参加工伤保险。
(六)促进煤层气产业化基地整体开发。组织实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发改能源〔2006〕1044号),完成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等煤层气整体开发规划批复工作,着力建设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两大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加快潘庄、柿庄南等区块进入规模化开发,加快推动端氏—晋城—博爱和端氏—沁水两个煤层气管道项目建设,力争2008年建成投入运营。
(七)推进关键技术攻关和示范工程建设。推进煤矿瓦斯治理、煤层气开发利用两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举办主题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第二届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国际研讨会,促进新技术、新装备、新经验在突出矿井的推广应用。着力推进10个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和8项技术装备研制,组织专家检查进度,优选成熟技术,推广先进经验。加快建设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煤科总院抚顺研究院),继续实施煤矿瓦斯等重大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和“973”计划项目,完成“煤矿瓦斯治理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攻关工作。组织实施煤层气开发科技重大专项,完成方案综合论证、课题设计和任务分解工作。鼓励煤矿企业建立瓦斯治理与利用研究机构。
(八)加强煤矿瓦斯防治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推动开展校企和科研机构联合办学,采取委托培养、设立定向奖学金、提高就业待遇等措施,培养采矿、通风、机电、地质、煤层气等煤矿主体专业的学生。巩固45户安全重点监控煤矿企业负责人培训班成果。研究制订2008-2010年煤矿瓦斯防治培训计划,组织人员编写培训教材。2008年,依托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开展对重点产煤地(市)负责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区部分小煤矿企业负责人专题培训。指导煤矿企业建立培训基地,积极推广以区队、班组为单位,成建制进行培训。
2008年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
地区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北京 0 0
河北 6 50
山西 16 164
内蒙古 5 21
辽宁 10 48
吉林 5 10
黑龙江 6 52
江苏 0 0
浙江 0 0
安徽 3 6
福建 3 5
江西 7 28
山东 2 4
河南 7 69
湖北 10 18
湖南 36 108
广西 3 4
四川 24 62
贵州 54 160
云南 24 60
重庆 20 62
陕西 5 55
甘肃 5 14
青海 0 0
宁夏 0 0
新疆 7 29
合计 258 1029
2008年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目标
地区 抽采量(万立方米) 利用量(万立方米)
河北 8500 3300
山西 200000 50000
内蒙古 3600 600
辽宁 30500 21000
吉林 6700 1200
黑龙江 20100 2500
江苏 800 200
安徽 41500 8500
江西 6900 2300
河南 27000 7000
湖南 2000 1000
四川 9500 4100
贵州 47000 9000
云南 8500 1000
重庆 36500 26500
陕西 10500 1500
甘肃 8000 2600
宁夏 13500 10000
新疆 1800 120
合计 482900 152420
2008年地面煤层气开发利用目标
单位 产能(亿m3) 产量(亿m3) 利用量(亿m3)
中联煤层气公司 5.2 2.0 1.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7.4 2.5 2.2
晋城煤业集团公司 6.5 4 2
河南省煤层气公司 3.0 0.4 0.3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0.03 0.01
其他
合计 22.13 8.91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