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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865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0〕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0-01-08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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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9〕195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工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研究拟订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按规定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领导全区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工商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保密、机要、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政治部
        负责系统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外事和领导班子、基层组织及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工商干校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拟订系统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系统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及部门决算审查编报;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下级工商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负责系统资产管理工作。
        (四)基建装备处
        拟订系统基本建设和装备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编制年度基本建设和装备物资采购计划、分配方案;组织采购招标工作;负责系统基建工程监管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自治区地方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备案;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组织法制宣传培训;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
        (六)企业注册登记处
        拟订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审查核准冠新疆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全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有关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七)企业监督管理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拟订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各类内资企业进行年检验照,指导全区各类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管和年检验照工作;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经营;承担自治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外资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处
        拟订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和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九)市场规范管理处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十)合同监督管理处
        拟订合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一)商标监督管理处
        拟订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和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印制行为;指导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工作;按规定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和驰名商标的推荐。
        (十二)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的工作。
        (十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处(12315投诉申诉举报指挥中心)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全区12315投诉申诉举报工作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12315投诉申诉举报网络,统一调度指挥和督导受理案件的分流反馈工作;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十四)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十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承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赋予的有关反垄断执法方面的工作;组织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反垄断执法、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系统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十六)信息监督管理处
        负责全区信息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系统信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系统信息化建设、网络建设及应用软件开发,信息化培训等。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工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5名。其中:局领导职数7名(含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1名,处级领导职数4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另文下达。
        五、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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