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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伊宁市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773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9〕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9-06-22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9〕99号 


关于公布伊宁市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伊宁市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现予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优良传统,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重要的社会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伊宁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明确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保障机制,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城市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把伊宁市保护好、建设好、管理好。

附件:伊宁市简介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伊宁市简介

        伊宁市位于伊犁河谷中部,处在丝绸北道的交通枢纽位置,是新疆最早的三个设市城市之一。现在,伊宁市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首府,是我国西部最大的沿边开放城市,是新疆和全国向西开放的重要商埠。2005年被评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伊宁市现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5处。同时,拥有丰富的民间文学、音乐、舞蹈、曲艺、手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伊宁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文物古迹较多,历史街区地域风格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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