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1716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发〔2012〕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2-12-31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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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2〕105号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不断推进我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入开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新疆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加大宣传贯彻力度
(一)切实增强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意见》是党和国家在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和实践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时期,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政府、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意见》对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搞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采取有力措施,推动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力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自治区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二)加大对《意见》精神的宣传贯彻力度。各地政府、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要将宣传贯彻《意见》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宣教活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杂志等各类媒体和各类社会宣传力量要把加强道路交通宣传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义务,开设专题节目和专栏专刊,切实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注道路交通安全的强力宣传态势和浓厚舆论氛围。
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三)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规范道路运输企业准入管理,围绕“三关一监督”安全工作职责,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对新设立的运输企业,严格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许可进入运输市场。
(四)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运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运输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车辆、驾驶员管理,严格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夯实安全基础,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和长效化。
(五)推行规范化的客货运组织方式。交通运输部门要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鼓励货运企业兼并重组,大力推进以甩挂运输为重点的先进货运组织方式,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逐步减少货运个体经营者,改变货运市场散、小、弱的状况。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六)积极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工作措施,与保监、金融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客运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七)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督促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交通运输、安监部门要坚持开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积极探索和推进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八)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包车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彻底清理整治变相挂靠、转包班线、非法营运、站外揽客等非法经营行为,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2012年底前,卧铺客车要退出我区客运市场。
要督促客运企业合理安排班次,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7时停止运行管理措施,推行长途客运班线接驳运输,从源头上遏制疲劳驾驶问题。要督促客运企业加强夜间运行安全管理,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客运车辆夜间在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通行。
要督促旅游客运企业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包车任务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要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格落实旅游包车“一趟一批”的制度规定,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要对旅游包车企业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没有取得省际班线资格的企业从事省际包车业务。
要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对次日凌晨2时前无法到站的长途客运车辆,22时后客运站不予发车;对22时前已经发车的,要积极推动创造条件落实2时至7时停运或者接驳运输的要求,确保驾驶人落地休息、停车换人;对不具备停运或者接驳运输条件的,要逐步取消班次;扶持客运企业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站等地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中途休息点,为驾驶人落地休息和轮换提供服务。10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必须建立和落实中途休息制度。
公安机关要加强夜间路面巡逻,发现22时以后在高速公路运营、23时以后在公路运营的公路客运车辆,及时通知客运企业,由企业责令车辆就近安排休息;也可采取警车尾随、喊话警示提示等方式,将车辆引导至安全地带,安排就近休息。要积极主动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在公路上增设分时段、分车型的可变车辆限制、禁止通行标志,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对动态监控系统的驾驶时间和速度等预警指标进行相应调整,以确保安全。
要依托区域警务协作机制,会同气象、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客运安全应急协调机制,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7时)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暂停客运车辆运行,或采取远端分段控制、近端分流停运、设置临时停靠休息站点等措施,防止客运车辆进入恶劣天气区域道路通行,保障驾乘人员人身安全。
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旅行社组团包租车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依法依规包租车辆并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安全保障责任;进一步强化旅游行程和线路安排的安全评估,加强对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旅行社要严格审查旅游包车及驾驶人资质,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车辆和驾驶人。
交通运输、安监、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集中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1〕566号)精神,严格落实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六必查”制度,落实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管控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管控措施发生后果的,要进行严格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
(九)严格客运站源头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运站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客运站关键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流程,积极推行客运站安全监管的标准化作业,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管理制度。
(十)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充分发挥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的作用,对车辆出站、超速、超时、中途停车等状态加强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对相关企业和驾驶人进行处理。
要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各类违法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至少保存3年。要督促运输企业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监控平台或监控端的标准符合性审查。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要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制定工作程序,定期抽查,严格惩处违法客运车辆、驾驶人和客运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要确保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三、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十一)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并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落实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的同时,把复杂道路、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夜间驾驶以及驾驶人驾驶道德作为培训质量的重要监督内容。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努力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问题。
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驾驶人考试标准,严格考试程序,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客货车驾驶人考试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大中型客货车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合格后,增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结合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不同时期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及时调整、更新考试题库。
安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联合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十二)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
公安机关要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应用指纹、视频、教练车卫星定位等监控手段,实现身份的唯一性确认,落实培训学时、培训里程。
交通运输、公安机关要联合每半年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
(十三)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的重点管理,每月向交通运输部门和客货运企业通报一次客货运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每月对大中型客货车检验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每季度对客货运企业驾驶人聘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监督、督促企业按照要求解聘违法客运驾驶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十四)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完善机动车产业相关政策,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调整产品结构,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推进机动车标准化、轻量化,加快传统汽车升级换代。 经信部门要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尽快淘汰卧铺客车等高安全风险车型。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增设客运车辆限速和货运车辆限载、缓速、辅助制动、防抱死制动、盘式制动等安全装置,提高客货车制动安全性能。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内部装饰材料阻燃性能等,增强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
(十五)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经信部门要积极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资质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违法生产、组装汽车、挂车以及套用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电动汽车。
公安机关要严格机动车注册登记,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通过违规机动车产品核查上报机制,通报工信、质监部门予以查处;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机动车生产企业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要依法依规履行更换、退货义务。落实和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加大对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力度。
工商部门要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机动车生产及地下黑窝点,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进一步提高报废机动车分类拆解技术水平,促进机动车报废回收价格和报废率进一步提高。严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要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标准和营运车辆相关技术标准,严格检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监部门要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执行国家相关检验标准情况的监管力度。清理一批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项目不完善,信息网络不联通,检测质量低下的检测机构,把好机动车检测机构审批准入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检测责任倒查,发现因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检测,造成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检测机构要暂停检测,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取消机动车检测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监管,落实营运车辆综合性能定期检测制度,加强营运车辆定期维护管理。
(十六)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各地人民政府要通过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
经信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
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工商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违反行驶速度、区域及驾驶人、车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秩序。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七)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修订完善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要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本地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时,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公安交警队(大、中队)营房、道路监控系统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十八)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发改、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河桥梁的安全保护。
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交通运输、公安、气象等部门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严格督促落实道路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三同时”制定。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完善和修复;对由此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
(十九)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根据道路安全隐患程度,制定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规划,并由各地人民政府发文,实行定期排查、挂牌督办、社会公布制度。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及时报告各级人民政府,通报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
农业部门、乡(镇)、村级组织要切实加强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严防焚烧烟雾影响交通安全。
六、 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二十)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县级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公安、经信、住建、农业、交通、安监等部门共同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以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和发展“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工作机制,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和保障落实,全面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进一步明确创建目标,通过科学统筹,合理规划,使全区各县(市)逐步达到市(州、地)、自治区、部级创建标准,争取各地州市每年1个县(市)达到部级创建标准,2个达到区级创建标准;用3年时间使全区全部县(市)达到地级创建标准,5年时间全部达到自治区级创建标准。
(二十一)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各级人民政府特别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县、乡(镇)两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
乡(镇)政府要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村委会工作职责,配备专门的安全员,强化基层安全管理。要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
农机部门要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七、 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二十二)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科学调整勤务,创新和改进执勤执法方式,改善执勤执法装备,并密切部门、区域协作,整合共享信息资源,进一步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和“网上巡逻”,根据各地交通违法态势,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道路通行秩序管理。要严格城市主干道、快速路通行秩序管理,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电动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校车通行道路的秩序管理,维护校车优先通行权利,严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指挥疏导社会车辆履行避让义务,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在自治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共同巩固治理超载成果,加强短途超载打击力度,健全和完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
质监部门依法检定的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进行检定,公安机关制定相关工作规范,根据依法检定的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
公安、交通、住建、教育等部门共同大力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高城市交通科学管理水平。
(二十三)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公安机关要推进已建成通车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要根据道路新建、改建及道路交通情况,编制道路监控年度建设计划,继续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
交通运输、财政、编制、电力、通信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支持配合公安机关推进道路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以及道路经营企业要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
发改、财政、保监、银监、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
(二十四)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公安交管和消防、卫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建立自治区、地、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建立110(122)报警服务平台与120急救电话交通事故信息胡同和反馈制度,实现公安机关与紧急医疗救援单位同步联动,最大限度地提高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率,降低死亡率。
卫生部门制定交通事故伤员定点救治医院,建立定点救治医院“绿色通道”。
车辆保险公司要根据保险业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预付伤员抢救费用。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追索伤员抢救费用。
财政、公安、保监等部门要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和机制建设,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确保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
八、 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五)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地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
宣传、新闻部门要加大公益宣传力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 各地人民政府安委会牵头,动员组织成员单位和全社会开展好每年的“交通安全日”活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二十六)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公安机关要会同文明办等有关部门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
教育部门要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督促指导中小学结合有关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
(二十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新闻、教育、安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宣传、新闻、文化部门要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加强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
九、 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八)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严格执行重大事故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
对存在监管不力等失职失察行为,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者一年内发生5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州市政府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实行行政问责。
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多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实行行政问责。
(二十九)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安监、监察、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研究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三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严格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地、州、市级人民政府每年1月5日前要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由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经信、旅游、教育、农机、宣传、文化、发改、监察、司法、财政、住建、卫生、工商、质监、气象、保监、环保、法制办、军区、武警等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人参加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并明确相关职责。
(三十一)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
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核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推行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制。加强对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和行政问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交通安全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创建检查考核范围。
(三十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
各地人民政府要研究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的相关保障政策,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
201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