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537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8〕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8-11-12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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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134号
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8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2008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8〕39号),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我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8〕4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以保障环境安全、促进污染物减排为目标,在巩固前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促进我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开展环保后督察,巩固环保专项行动成果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限期整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和取缔关闭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要对国家和自治区挂牌督办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各地要对本地区挂牌督查案件逐一进行核查,确保挂牌督办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处罚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各地要组织对县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跟踪督办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确保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全部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项目全部停业(产)或关闭,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整治完毕。同时,要加快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基础调查和评估工作,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加强水源地保护。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库尔勒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群众多次投诉、严重污染环境的造纸企业和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维护环境安全。
4.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对地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各地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做好自查,并按照抽查面不低于60%的比例对辖区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确保督办案件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5.对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方,视情况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6.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企业,当地政府要责令关闭。
(二)集中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专项整治,维护环境安全要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污泥处置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要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和地下水监测等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集中开展重点流域、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企业专项整治,促进污染物减排工作重点对额尔齐斯河、伊犁河、博斯腾湖和穿城河流及人口聚集区等重点流域、区域开展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对重点流域、区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不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酒精及小冶金、小焦化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的,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要责令其停业、关闭。
3.结合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加大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加大对饮用水源上游污染源和危险化学品、化工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和环境隐患的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环境隐患整治不到位、污染环境的各类企业,有效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4.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重点加强对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火电、热电联产、企业自备电厂和造纸、棉浆粕、制糖、制革等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对屡查屡犯的超标排污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无脱硫除尘和废水处理设施或设施不正常运转、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一律予以高限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限期治理,向社会公开曝光;对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
三、专项行动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认真实施,有序推进,切实落实各项重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工作机制。
(二)加强案件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地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指导,强化检查考核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基层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违法排污企业的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基层政府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8月、9月分别组织对各地区重点行业、饮用水水源地、2005年以来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集中督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强挂牌督办和案件管理工作各地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基层政府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环保行动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将挂牌督办一批典型环境污染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各地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五)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作用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总体部署和各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投诉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广泛参与,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各地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在8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10月)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区域和重点排污行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地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别于8月、9月和10月底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各地州市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8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机构为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区环保专项行动,解决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艾尔肯·吐尼亚孜(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严振信(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牛晓萍(自治区环保局局长)
成员:王联社(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
李洪波(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
帕拉提·阿布都卡迪尔(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
韩新城(自治区纪委常委、监察厅副厅长)
袁卫平(自治区司法厅纪检委书记)
甫拉提·乌马尔(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吴同江(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阿扎提·伊利雅斯(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局,负责承办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王联社(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
副主任:孟庆新(自治区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处长)
张军林(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成员:叶尔肯(自治区环保局科教处处长)
孟国钧(自治区发改委地区经济处副处长)
高建华(自治区经贸委环资处处长)
张剑(自治区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主任科员)
马德成(自治区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副处长)
王前续(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宣传处副处长)
张宏涛(自治区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副处长)
陈宇(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与行业管理处安全监察专员)
张长林(自治区环保局纪检监察室助理调研员)
刘寒峰(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办公室主任)
联系人:刘寒峰、赵新忠
联系电话:0991-3820027、2337919 传真:0991-3820027、281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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