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1901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3〕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3-05-15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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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3〕39号
关于建立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坚决打击传销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自治区打击传销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全区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全区打击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通报全区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情况,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有关工作建议;组织查处涉及区域广、参与人员多、社会影响恶劣的传销大案、要案,对重大传销案件进行督办;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进行督查。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经信委、教育厅、民委(宗教局)、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高法院、检察院和新疆通信管理局、新疆银监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副召集人由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和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召集人批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各项决策部署,对全区打击传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编辑工作简报,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分送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工商局一名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公安厅一名副厅长担任,各成员单位一名干部为联络员。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具体工作的负责单位,由负责单位牵头组织推动和具体落实,相关成员单位积极参与配合。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打击传销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自治区打击传销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013年5月2日
附件:
自治区打击传销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朱昌杰(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马敖·赛依提哈木扎(自治区副主席)
副召集人:刘克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刘艳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务委员、基层办主任)
侯汉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尤努斯·玉素甫(自治区工商局局长)
迪力木拉提·阿不都热西提(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成员:苏国平(自治区经信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同继敏(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木合塔尔·艾山(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副主任)
陈德彧(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张立德(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艾尔肯江·牙生(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帕拉提·阿布都卡迪尔(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朱和庆(自治区高法院副院长)
阿德勒别克·德肯(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董 艳(新疆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张 宇(新疆银监局副局长)
岳永生(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副行长)
办公室主任由桑林(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同志担任,副主任由迪力木拉提·阿不都热西提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