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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道219线八盘水磨至岳普湖县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5403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函〔2016〕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456905600000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函〔201649

关于国道219线八盘水磨至岳普湖县公路
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国道219线八盘水磨至岳普湖县公路建设项目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新交发〔2015〕9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国道219线八盘水磨至岳普湖县公路建成通车后,采用开放式收费制式,在K56+300处设置伽师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方式为客车实行按车型分类标准收费,载货车辆实行计重收费。

    二、国道219线八盘水磨至岳普湖县公路收费期限暂定20年。由你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另行核定具体收费方案和标准。

    三、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本息及运营养护支出,并自觉接受自治区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201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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