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5403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函〔2016〕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456905600000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函〔2016〕49号
关于国道219线八盘水磨至岳普湖县公路
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国道219线八盘水磨至岳普湖县公路建设项目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新交发〔2015〕9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国道219线八盘水磨至岳普湖县公路建成通车后,采用开放式收费制式,在K56+300处设置伽师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方式为客车实行按车型分类标准收费,载货车辆实行计重收费。
二、国道219线八盘水磨至岳普湖县公路收费期限暂定20年。由你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另行核定具体收费方案和标准。
三、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本息及运营养护支出,并自觉接受自治区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