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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防雷电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1671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2〕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2-11-06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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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2165


关于印发自治区防雷电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排除雷电灾害重大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影响,新疆气象局牵头制定的《自治区防雷电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0月31日   
        

自治区防雷电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

  第一条  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等防雷电重点单位、场所未建立防雷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未落实防雷电安全生产责任的。

  第二条  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等防雷电重点单位、场所未制定防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
 
  第三条  大型建设项目、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危险化学品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未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防护装置未实施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的。

  第四条  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等防雷电重点单位、场所未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外露的引下线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的,使用不合格雷电防护产品的。

  第五条  高层建筑、重要工业建筑物屋面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避雷器的接地端未作可靠接地的。

  第六条  独立接闪器与被保护物的水平距离小于3米或独立接地电阻大于10欧姆的。

  第七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可靠接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合并设置的。接地干线在爆炸危险区域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的。

  第八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未采取静电接地措施的。

  第九条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钢罐未设防雷接地的。钢罐顶板厚度小于4mm时,未安装接闪器或接闪器保护范围未包括整个储罐的。

  第十条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未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未作等电位连接的。

  第十一条  可燃液体储罐的阻火器、呼吸阀、量油孔、人孔、透光孔等金属附件未做等电位连接并可靠接地的。

  第十二条  移动基站建在办公楼或大型公用建筑上时,铁塔(或增高架、抱杆)未与楼顶接闪器或楼顶的预留的接地端多点连接的。

  第十三条  未对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静电接地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导致装置防雷电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第十四条  其他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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