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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1161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1〕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1-05-31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1〕77号 


 

关于做好2011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2011年夏粮收购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坚持敞开收购
(一)坚持敞开收购、敞开直补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中储粮新疆分公司,下同)要坚持敞开收购,对农民愿意交售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小麦做到应收尽收,严禁拒收、限收、停收,严禁压级压价,克扣农民,也不得随意提级提价,扰乱市场。执行按种粮农民(含兵团团场)交售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小麦数量给予每公斤0.2元的财政直补政策。粮食直补资金兑付原则上通过“一卡通”拨付农户,对确因缺乏金融网点而暂不具备“一卡通”发放条件的乡镇,可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并及时将补贴发放数录入中国农民补贴网。
(二)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信息参考价格。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发展,按照国家规定,从新粮上市起,提高2011年全区小麦最低收购信息参考价,每公斤白小麦(三等、下同)、红麦、混合麦最低收购信息参考价格分别提高到1.90元、1.84元、1.84元,比2010年提高0.10元,相邻等级差为0.03元,具体价格由自治区发改委发布。昭苏、特克斯、巴里坤和拜城县由于小麦品种的问题,其最低收购信息参考价格可略低于全区统一价格,具体价格由以上各县所在的地州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粮食部门确定。
二、落实收购责任,促进粮食流通
        2011年,自治区安排30亿公斤小麦收购指导性计划,按照地方粮食收购企业40%、中储粮新疆分公司60%的比例,由自治区发改委会同粮食、财政、农发行新疆分行、中储粮新疆分公司等部门联合分解下达各地,由各地相关部门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收购库点,明确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中储粮新疆分公司各直属库的收购计划,落实收购责任。同时,给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吐鲁番、哈密等销区的自治区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产区下达小麦轮换收购计划,当地财政部门凭上述地储粮承储企业的收购票据向售粮农民据实兑付直补资金。各地要积极支持销区储备企业的小麦收购工作,落实收购范围,明确收购形式,实行统一管理,强化产销合作,促进粮食流通。
三、执行顺价销售原则,做好收购准备工作
        今年我区粮食生产形势总体向好,市场运行平稳。各地要准确把握市场行情,提前做好收购准备工作。一是严格执行小麦顺价销售原则,加强辖区粮食供需平衡测算,合理把握销售节奏,做好保证粮油市场供应和稳定价格工作;二是抓紧做好国家临时存储小麦跨省移库工作。为加强粮食市场调控,优化库存布局,国家给我区下达53万吨临时存储小麦跨省移库计划,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三是认真做好腾仓并库、空仓消毒、设备检修、器材准备、检化验仪器校对和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四是提前落实粮食收购直补订单,根据收购数量和价格,及早报送收购资金需求计划。农发行新疆分行要早做准备,及时、足额保证收购资金贷款,严防出现打“白条”现象。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夏粮收购顺利进行
        粮食收购是自治区民生建设年的重点实事工程之一,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区经济运行,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主渠道作用,严格执行粮食政策,切实做好夏粮收购工作。发改、工商、粮食、质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责,积极配合,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好夏粮收购秩序。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中储粮各直属库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粮食购销政策,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做到统一政策、统一步调、统一价格,发挥好市场主导作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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