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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594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8〕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8-12-24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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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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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19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局
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局机构编制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局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关于组建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及其他机构调整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15号)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局(以下简称自治区水产局)为自治区水利厅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副厅级,参照公务员管理,主管自治区水产和渔政管理等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渔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自治区渔业发展规划、计划、技术进步措施和重大政策建议;草拟自治区有关渔业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渔业行业管理,指导自治区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负责自治区渔业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和信息发布。
       (三)拟定自治区渔业水域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政策措施及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参与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四)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负责渔船、船员、渔业许可工作;负责组织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渔事纠纷案件的技术鉴定,协调处理渔事纠纷案件。
       (五)强化自治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动植物防疫工作,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负责水产养殖中的药物使用、药物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负责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规范使用管理;负责水产品市场准入的审批工作;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
       (六)制定自治区渔业科研、技术推广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研推广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七)负责组织实施渔业行业投资项目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八)监督执行国际渔业公约,组织开展国际渔业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自治区渔政执法人员和渔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指导渔业行业安全生产和有关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归口管理渔业防灾减灾工作。(十)承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水产局机关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局机关日常行政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各处(室)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信息、保卫、收发、宣传、接待、印章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的人事、教育、外事等工作;负责全区水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后勤服务保障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研究拟定自治区中长期渔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渔业行业投资项目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指导全疆水产系统财务管理工作,部门预算的编制和落实;承办局机关的财务工作。
       (三)养殖与产业发展处研究提出自治区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指导自治区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组织自治区渔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承办渔业重大科研和推广项目的实施;组织开展渔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和实施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和管理,养殖证制度建设工作;负责水产苗种生产管理,水产养殖业管理,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水生动物疫病防疫;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水产养殖用药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性规范;归口管理防灾减灾工作;负责自治区渔业统计工作;负责自治区水产系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协调渔业社团的管理工作。
       (四)渔政管理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渔政管理总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渔政监察总队)监督检查国家渔业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起草地方性渔业法规;依法处理渔业纠纷,组织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野生动物保护案件查处;负责渔业行政处罚案件复议工作,组织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依法开展渔业许可制度,承办相关证件,承担渔业诉讼案件的委托鉴定;负责自治区国际河流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等管理工作;负责渔业涉外项目管理,协调自治区与有关国际渔业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事务。
       (五)渔船渔港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协调、指导及监督管理;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及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初审及监督管理;验船师培训、继续教育和考核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24m以上内河渔业船舶的设计图纸审查及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监督检验和发证;承担主管机关委托的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定、渔业船舶候选单位资格认定、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作(部件、材料)认可等管理工作;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统计及汇总上报;依法行使渔港的监督与管理。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自治区水产局机关暂定事业编制29名,其中:局领导职数4名,处级领导职数10名。四、附则本方案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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