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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意见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899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发〔2010〕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0-03-17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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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0〕25号 


关于加快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改革与建设的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农科发〔2009〕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08〕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深化改革,推进农业科技进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就加快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基层的公益性公共服务组织,是各级政府直接为农民提供农业政策、技术和管理等服务的桥梁和纽带,是提高广大农民科学素质、生产技能和培养新型农民的重要力量,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建设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必须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健全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为保障。《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这充分说明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对提高农业科技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开展农民技能培训、推广先进实用农业技术、发展高产优质农业、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在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新形势下,我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素质不高、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问题亟须解决。各地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建设力度,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为自治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发〔2006〕30号文件精神,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坚持改革创新,推动科技进步。以满足农民的科技需求为出发点,以服务农民的成效为检验标准,按照综合建设、理顺关系、县管乡用、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加快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工作。加强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公共服务能力,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性定位,在人员编制、财政经费、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大支持和保障力度;不断创新运行机制和服务方式,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强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的依法统一管理指导职责,切实解决乡镇农技人员缺位、不到位和长期不在岗等实际问题;统筹规划,健全机构,稳定队伍、规范管理、综合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全面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三)目标任务。以强化公益性职能、增强为农服务综合能力为目标,按照“组织体系完整,职责任务明确,运作方式高效,绩效评价科学,奖惩手段有力,保障措施到位”的要求,着力加强基层农技推广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考核体系、培训体系和保障体系建设,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运行高效、县管乡用、服务到位、支撑有力、农民满意的自治区、地(州)、县(市)和乡(镇)四级农业技术推广公益性服务机构,使其成为有完善的管理体制、规范的运行机制、精干的专业人员队伍、稳定的推广经费保障、必要的业务工作条件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真正发挥好在基层农业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三、理顺管理体制,确保职能有效履行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各地(州)、县(市)要严格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职责定位。县市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农业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农业有害生物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病虫害防治和植物疫情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标准化推广和质量安全的监管与配套服务,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培训教育服务,新农村能源建设等。植物良种繁育、良种推广、技术咨询等一般性的推广服务,要在改革中积极探索新的运作方式,增强其活力。

(二)科学设置推广机构。各地要按照精干、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县级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要按照承担国家公益性职能的要求,充分考虑县域农业主导和特色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健全机构,充实队伍,加强力量。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在隶属关系上以县管为主,进一步加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农技推广中心的监管,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和指导。村级服务站点建设,要纳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培训设备和简易常规的检测设备。力争3年内实现大村有1-2名、小村有1名农技推广员。

(三)理顺管理体制。着眼于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做到专人专岗专用,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集中精力为“三农”服务。在人员编制不作调整的情况下,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监管,负责全县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计划制定、组织实施、考核验收等方面的管理指导;乡镇机构的人员、经费、资产等由县级农技推广中心统一管理,在人员调配、考评和晋升中,应充分听取乡镇政府的意见。乡镇政府要负责提供乡镇机构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配合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做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管理。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一)科学核定人员编制。按照“整合力量、专业互补、因地制宜、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当地财政保证能力,基础设施条件、公共服务水平、县乡生产规模、自然地理条件、农作物种植种类和面积、交通运输状况、行政村和农户数量、专业特点等因素,由各地州、县市具体测算编制,统一核定,按程序审批。为确保公益性职能履行,要求在乡镇以下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数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得少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的合理比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由自治区实行总量控制,县市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一经核定,应专编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防止出现在编不在岗和混岗混编的现象。

(二)严格实行竞聘上岗。今后凡从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的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竞争或竞聘上岗的方式,择优聘用,一聘三年,逐步建立起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人事管理新机制。竞聘上岗既要注重相应的学历、职称,更要注意实际操作能力,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编制和岗位范围内招聘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试行办法》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试行办法》实施,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择优招聘。要严格把关,确保上岗人员中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

(三)实行农技推广人员准入制度。贯彻落实《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和《自治区贯彻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从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技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经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专业技术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方可参与岗位竞聘。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技人员聘用条件,并选择改革进展较好、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并完善相关制度后,逐步全面推行。

(四)完善农技推广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并实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总体规划,分年度组织农技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根据不同地区的需求,采取异地研修、集中办班和现场实训等方式,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专业技术人员分层分类开展培训。同时,实施农技人员学历提升计划,每年必须进行15天以上新知识新技术的脱产培训,有计划的分期分批选送技术干部到农业院校、科研院所进行专业研修、继续深造,提高职业水平和学历层次,造就一批业务水平高、综合能力强、操作水平强的高素质农技推广人才队伍。

五、创新运行机制,增强农业技术推广活力

(一)全面推行农技推广人员责任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发展特点,按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需要,根据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性质,将现有农技推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合理确定岗位责任,制定岗位责任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服务职责、范围、对象和内容,量化工作指标和任务要求。全面推行工作日志、考勤制度,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

(二)建立健全农技推广人员考评制度。各地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办法和绩效考评制度,负责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各地要建立健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参与的考评机制,将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工作量和入户推广技术实绩作为主要考评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技人员的评价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考评结果与农技人员的工资报酬、研修深造、评先评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续聘、解聘等挂钩。

(三)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方式。要围绕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和广大农民迫切需要,不断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加快推进科技入户工程、农业科技示范场等新型农业科技服务模式的发展,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及时遴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组装集成配套技术,搞好技术培训,实行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包村联户、科技示范户带动辐射农户制度,促进科学技术直接到户到人到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现代传媒开展技术服务。发挥高产创建示范片、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等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推广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技能致富能手等农科教、产学研密切结合的有效形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有偿技术服务试点。

六、强化支撑保障,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一)切实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的经费供给。改革建设后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基层公益性的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技术人员知识及技能更新培训、农民素质培训的支持力度。自治区和各级财政要确保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人员和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设施条件投入力度,切实加大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经费投资力度,逐步建立健全适应新的公益性职能要求所必要的综合服务设备,充实改善工作和技术条件,提高服务现代农业的技术装备水平。

(二)加大农业技术推广专项经费支持。从2010年起,自治区财政预算列支农技推广专项1810万元,逐年以20%的速度增加推广经费,到“十二五”末稳定在5000万元。各级政府地方财政预算中农技推广专项经费不低于当年自治区列支经费的30%。农技推广专项经费,主要用以提升实验、示范和推广功能,保证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正常运转,专项用于实施自治区农业重点产业关键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农技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农技推广工作的检查、总结、评比、奖励,试验示范基地运转等,切实为农技推广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保障。

(三)妥善处理好改革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各地要高度重视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特别是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改革建设过程中人员的分流与安置工作,实行新人新政策,要坚持平稳过渡的原则,在首次岗位聘任时,对原固定制工作人员,原则上都要上岗;对现有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回单位聘任上岗,没有充分理由不能按期回单位的限期调离或辞职,既不回单位或辞职又不调离的,单位与其解除人事关系。农技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切实解决好基层农技人员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问题,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事、社会保障、财政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县市参照执行。改革建设中,对现有农技推广机构的资产,严格按照资产管理的规定,界定产权,县管乡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实现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有场所、服务有手段、出差有补助、下乡有工具,保证基层农技人员能够及时、便捷、高效的开展服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建设顺利完成

(一)高度重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建设工作。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事关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大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基层农业推广体系改革建设工作作为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措施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确保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稳定和发展。建立健全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目标责任制,县(市)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自治区将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评,对各县(市)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认真总结和推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好的实践经验,对任务完成好的县市进行表彰。

(二)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建设组织机构。自治区成立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厅,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全区农业技术推广和体系建设规划,确定全区农业技术示范推广工作目标任务、督促检查和评比奖励,制定全区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准入制度、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培训制度、督查制度,加强指导,协调服务等日常工作。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推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行各业要大力支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发展。自治区发改、财政、编制、科技、人事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都要为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建设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切实做好项目安排、机构设置、编制测算,全员聘用、人员分流、经费预算等组织工作,共同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宣传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为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要在2010年底基本完成。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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