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637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9〕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9-02-18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215号
关于新政办发〔2008〕73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残联,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2008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比例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件),对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缴纳比例进行了调整,并就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保障金征管工作提出了要求。调整比例半年来,全区保障金征管工作运行良好,征缴额比去年有较大幅度增长。但是,由于各地在收到73号文件时今年保障金征收已基本结束,致使个别地方保障金缴库工作未按新规定执行。同时,保障金征管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保障金的征管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保障金是政府性专项基金,税务部门代政府行使征收职责。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保障金的征管工作,将保障金征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年度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加大工作力度。为使征收对象明确其缴纳义务,税务部门可在具体工作中注明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促进征管工作顺利开展。
二、自2009年起,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73号文件,各级人行要切实加强保障金缴库监管工作,保障金分类科目、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要严格执行73号文件规定。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综合管理,制定具体措施,尽快解决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金缴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行政拨款单位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便于人行部门实施保障金缴库监管,自2009年1月1日起,凡非税务部门征收保障金的一律由税务部门征收,否则按财经违纪查处。
五、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及其释义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不承担保障金缴纳义务,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区停止向城镇个体工商户征收保障金。
六、石河子、图木舒克、阿拉尔、五家渠市的保障金按照73号文件规定的比例缴入自治区和本市国库。缴入自治区国库的部分扣除征收总额10%(含统一向自治区税务部门拨付的征收总额5%的代征手续费)后返还上缴所在市。
七、自2009年1月1日起,乌鲁木齐铁路局所属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其应当缴纳的保障金由所在地税务部门征收。《残疾人证》管理也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残联核发。此前自治区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依然有效,各地换发新证时再给予置换。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