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568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8〕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8-11-21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171号
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
生活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我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问题,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自治区制定了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制度,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几个月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具体实施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明确。根据自治区第三十六次常委主席联席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生活补贴的发放范围。一是《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55号)所列19个行业之外的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等原国有企业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五·七工”(以下简称老年“五·七工”)全部纳入补贴发放范围。二是无任何证明材料证明其老年“五·七工”身份的,不纳入补贴发放范围,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三是享受生活补贴政策的年龄,不分性别,均为年满60周岁以上。四是行政、事业单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五·七工”是否纳入补贴范围的问题,将在充分调查、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另行研究。
(二)关于困难企业的界定问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企业视为困难企业:一是因经营困难已停产、半停产半年以上,发展难以为继的;二是职工无工资分配(含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已停止发放的情况)连续半年以上的;三是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达到破产条件,但未进入破产程序、已名存实亡的;四是有关部门已经正式行文,企业开始实施关闭破产的;五是连续亏损三年以上,资产负债率80%以上,近年扭亏无望、濒临破产的。困难企业首次认定时间为2008年5月1日,今后实行动态管理。
(三)关于经费承担问题。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55号)文件精神要求,做好经费落实工作。有关企业经费问题按照以下办法来解决:一是现已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由改制后的企业负担。现已改制为民营、私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企业,改制时有协议承担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的,由改制后的企业负担;改制时没有协议承担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的,由各级财政负担。现在或今后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或私营性质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制企业的,应将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列入改革成本,由改制后的企业负担。二是中央驻疆企业所属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经费由企业自行解决。
(四)关于工作分工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困难企业认定和老年“五·七工”的身份认定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老年低保对象的认定,以及城市老年低保对象和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二、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各地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分管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主动做好工作。
(二)抓好落实。当前,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抓好落实。各地首先要完成身份认定工作,并于9月底之前发放资金,任务较重的乌鲁木齐市要于10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
(三)加强督导。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新党办发〔2008〕11号、新政办发〔2008〕55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加大对县(市)具体工作的指导检查,严格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坚决杜绝随意扩大政策范围现象的发生,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
二○○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