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879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0〕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0-01-29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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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0〕13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承担自治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对自治区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对全区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根据国家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拟订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承担自治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三)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科研总体规划;加强全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迁移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转化和推广应用。
(四)编制全区财政拨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算和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管理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五)制定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力量开展全区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六)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对计划生育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七)制定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
(八)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研究提出促进全区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全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九)推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指导基层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指导计划生育群众团体的工作。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行政事务等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要事项督查督办;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自治区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普法、行政复议等工作;负责规范基层基础建设工作。
(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处
研究全区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编制全区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分析全区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信息;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拟订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制度;组织开展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机制的研究;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服务管理机制;指导基层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宣传教育处
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
(六)科学技术服务处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研、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工作;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承担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工作;制定全区计划生育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七)财务处
编制自治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的预决算;审核提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和标准;对自治区补助各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体制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改革;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委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承办上级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八)奖励扶助管理处
研究制订奖励扶助相关制度,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制度的落实工作;指导基层开展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工作;负责办理奖励扶助工作的日常事务。
(九)人事处
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落实;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组织建设;按照规定管理委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行政编制为62名(含纪检监察)。其中:厅级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副厅长级)1名,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