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1710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发〔2012〕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2-12-27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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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2〕103号
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阿拉山口市批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阿拉山口市的批复》(国函〔2012〕205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阿拉山口市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管辖,市人民政府驻阿拉套街道天山西街8号。
二、其他未尽事宜待阿拉山口市挂牌后按有关法律程序研究办理。
2012年12月24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阿拉山口市的批复
国函〔2012〕20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阿拉山口市的请示》(新政发〔2011〕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县级阿拉山口市,管辖艾比湖街道、阿拉套街道,市人民政府驻阿拉套街道天山西街8号。阿拉山口市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管辖。
二、阿拉山口市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自中哈国界喀拉达坂起,向东南经1506.2、1370.1、1279高程点、苏金赛达坂至吐孜萨依沟,沿吐孜萨依沟向南至北纬44°54′08″、东经82°29′39″,然后向东偏北至北纬45°01′56″、东经82°52′08″,再折向东南过200高程点后向南至北纬40°51′12″、东经83°15′16″至奎屯河,沿奎屯河向东北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乌苏市)行政区域界线。
阿拉山口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