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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5639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6〕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465200000000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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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661


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编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1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精神,按照科技部统一部署,为推进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建设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服务科技创新为根本目标,以促进科技报告规范产生、持续积累、集中收藏和开放共享为主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机构和渠道,逐步建立健全自治区科技报告组织管理机制和开放共享体系,形成统一的自治区科技报告制度。

  按照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安排,到2017年基本建成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到2020年科技报告资源得到深度开发和广泛、有效应用,能够为我区科技创新和政府决策提供重要的基础信息支撑,并形成良好的科技报告制度品牌效应。

  (二)建设原则。

  ——坚持分步实施。以部分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为先行试点,逐步延伸至各类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项目,要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引导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自愿呈交科技报告。

  ——坚持统一标准开放共享。按国家统一的标准,规范科技报告的撰写、积累、收藏和共享,按照科技报告的级别分类进行管理,并将开放共享作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科技报告的作用。

  ——坚持分工协作。建立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报告收藏服务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主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建设内容

  (一)科技报告范围。

  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创新载体等均纳入自治区科技报告工作范围。

  (二)科技报告的时限。

  新立项项目:2016年(含)以后立项的项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呈交科技报告的任务,将科技报告完成情况作为验收(结题)考核的必要条件。

  验收(结题)项目:2013~2015年到期验收(结题)的自治区科技支撑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回溯科技报告;2016年(含)以后验收(结题)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要将科技报告纳入计划项目管理的内容,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

  (三)科技报告的类型。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国家科技报告编写规则》进行撰写的科技文献。科技报告的类型有四种,分别是专题报告、进展报告、最终报告、组织管理报告。

  (四)建立组织管理体系。

  1.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科技报告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开发和建设。

  2.科技报告收藏服务单位承担自治区科技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范围内科技报告的接收、收藏、管理和共享服务,主要职责:一是编制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标准规范;二是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三是开展科技报告的集中收藏、统一编码、加工处理和分类管理等日常工作;四是维护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开展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五是对我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产出进行统计分析,推动科技报告资源的开发利用;六是与国家科技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3.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在合同签订、项目验收时按照要求将科技报告的有关工作纳入日常项目管理工作中。

  4.项目承担(主持)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切实做好本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一是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二是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统筹协调项目各参与单位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三是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的科技报告审核、密级审查和呈交工作;四是负责组织好项目承担人参加我厅组织的相关培训。

  5.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标注使用级别或提出密级建议。

  (五)建设科技报告服务系统。

  自治区科技报告服务系统与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形成我区科技报告的统一检索和发布平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三、实施进度安排

  (一)筹备阶段:2015年5~9月。

  1.完成自治区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建设和试运行工作。

  2.对自治区科技支撑、高技术研究发展、自然科学基金3类计划的部分项目的负责人进行科技报告的培训。

  (二)试点阶段:2015年10月~2016年6月。

  1.成立自治区科技报告制度工作小组,负责对自治区科技报告工作的推进、协调和监督检查。

  2.出台《自治区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自治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3.开展3类计划的已验收(结题)项目的科技报告回溯工作,实现300份科技报告的上线运行。

  (三)启动阶段:2016年7月。

  1.开展对2016年验收(结题)的项目提交科技报告的督促和审核工作。

  2.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建立自治区科技报告服务系统与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间的数据交换渠道,实现国家项目的科技报告上线运行。

  3.分地区、分层次的开展培训工作。

  (四)完善阶段:2017年。

  1.不断完善科技报告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将科技报告纳入正常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2.对我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产出进行统计分析,推动科技报告资源的开发利用。

  3.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其他科技项目开展呈交科技报告试点,引导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自愿呈交科技报告。

  四、工作流程及要求

  1.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的合同书中明确要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数量、时限,并将此项内容作为一项考核指标。

  2.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按时、按规范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并对科技报告标注使用级别或提出密级建议。

  3.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对呈交的科技报告经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密级审查后,通过自治区科技报告服务系统进行呈交,由新疆科技报告管理中心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在科技报告服务系统中出具“科技报告收录证书”。

  4.项目验收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检查“科技报告收录证书”,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的,不予组织项目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科技报告会商机制,自治区科技厅作为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经信委等相关部门成立自治区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厅际联席会议和自治区科技报告制度咨询专家组,进行科技报告工作重大事项的沟通和协商及咨询和培训,不断提升科技报告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具体指导科技报告工作的开展和实施。

  (二)建立奖惩机制。

  自治区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主持)单位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把完成科技报告作为项目可进行验收(结题)的前提条件,作为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纳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惩罚。 

  (三)加强宣传与培训。

  分层次开展科技报告培训工作,提高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的能力,提升科技管理部门、科研单位科技报告规范管理水平,提升科技报告管理和共享、增值服务能力。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科技报告工作的宣传力度,在科技界和全社会营造重视科技报告的良好氛围。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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