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1705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发〔2012〕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2-12-12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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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2〕98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是我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新的产业革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围绕2015年全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1%的目标,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大力开展节能降耗,优化能源结构,努力增加碳汇,加快形成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从而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总体工作布局,将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基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法规,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企业和社会各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意识和自觉性,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工作格局,确保完成“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2012年12月5日
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坚持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道路,综合运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等多种手段,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进程,有效控制全区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切实推进自治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主要目标。合理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15年自治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1%。建立较为完善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在部分地(州、市)和县(市)开展低碳实验试点。建设一批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加快推广具有良好减排效果的低碳技术和产品,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全面提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
二、任务与措施
(三)调整产业结构。通过政策调整和体制创新,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巩固和加强第一产业、提升和改造第二产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
1.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土地、节能、环保、信贷等相关政策,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控制自治区“两高”行业发展规模。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积极开展“两高”行业落后产能排查,摸清落后产能底数,加快制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科学合理分解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年度任务,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优化区域工业空间布局,在合理控制钢铁、水泥行业总量扩张的基础上,探索开展二氧化碳排放控制行动。
2.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按照国家修订后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运用高新低碳、清洁生产技术和先进适用信息技术,对钢铁、有色、煤炭、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传统产业、传统生产工艺进行改造升级,支持企业提升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打造绿色低碳品牌形象,降低传统产业二氧化碳排放水平。“十二五”期间,全区淘汰小火电22万千瓦、电解铝20万吨、水泥336万吨产能。
3.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实施产业创新发展工程,优先发展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生物、信息、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新兴产业。将乌昌地区打造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行区的同时,优化各地(州、市)新兴产业区域布局,形成各具特色的新兴产业,使之成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到2015年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全区生产总值比例提高到8%。
4.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逐步完善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机制环境,大力发展以金融、现代物流、高新技术服务、商务等为主的生产性服务业和以商贸、旅游、家政、文化体育等为主的生活性服务业。创新发展绿色低碳服务,鼓励发展节能管理服务和低碳咨询宣传服务,推动城市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提升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四)节能和提高能效。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积极发挥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对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重要作用,确保实现到2015年自治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10年下降10%。
1.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强化政府职能和政策导向作用,科学合理调控经济增速,逐步明确能源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落实机制,建立健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责任评价和考核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地(州、市)和重点领域(行业)尽快建立能源消费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及能源消费预测预警机制,按期跟踪监测、研究分析能源消费情况。
2.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围绕十大节能工程,大力支持电力、印染、冶金、建材、石化、造纸、制糖、食品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施以余热余压利用、集中供热、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变频调试、系统能源优化等为主的节能、节水项目。加快电动机、变压器、水泵、压缩机等电力拖动设备变频技术改造。推动水泥新型干法窑应用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加快更新高耗能落后生产设备。“十二五”自治区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5%、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电耗下降15%。
3.强化建筑节能减排。加快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强化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监管。加大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力度,推广应用新型围护结构体系和建筑节能新技术,开展更低能耗建筑示范工作,积极推行绿色建筑,提高工程节能效应。“十二五”期间,全区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面积占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总面积比重达到35%以上。
4.加强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尤其是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重点提高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出行率,引导居民绿色出行。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禁止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超过限值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营运市场。加强客运运力管理,提高公路客运企业集约化水平。
5.强化公共机构节能。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加大办公场所及相关用能设备节能改造,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加快淘汰低效公务用车,严格公务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中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比例。全面实施自治区区级机关高效节能灯具推广,开展地(州、市)级公共机构绿色照明试点,并逐步向县(市)、乡(镇)扩展。积极开展区级机关热计量改造试点工作。到2015年,全区公共机构人均能耗比2010年下降12%以上,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2010年下降9%以上。
6.推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因地制宜发展农村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加大节能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的推广应用力度;加强农作物高产种植措施的集成配套,减少高能耗、低效率的种植环节,建立节能型高产种植制度;推广节肥、节药、节水技术,推进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精准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积极争取国家推动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为农村能源发展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推行清洁生态养殖,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力度。提高农村沼气普及率,到2015年,全区形成农村沼气年节能77万吨标准煤。
7.实施惠民产品节能工程。积极鼓励和引导绿色、低碳消费,优先使用国家鼓励推荐的节能环保型生产设备,大力推广高效、节能工业设备、汽车、家电、办公设备、照明产品,逐步扩大市场份额,提高节能能力。
8.加强能源需求管理。完善能源价格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制度,控制能耗过快增长。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实施力度,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继续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引导重点用能单位积极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9.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以提高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尤其是在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业等重点领域推广循环型生产方式,从源头和全过程减少资源消耗,控制资源浪费、污染物排放。按照循环经济要求规划、建设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构筑循环产业体系。
(五)优化能源结构,积极发展低碳能源。通过调整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结构,优化发展火电,积极发展水电,加快开发风电,推进太阳能多元化利用,因地制宜利用生物质能,逐步促进能源供应低碳化。
1.改善化石能源供应结构。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推进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利用。适度发展煤炭液化和煤化工项目,到2015年,全区初步形成60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产业规模。加快组织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加快煤层气(瓦斯)勘查开发利用,逐步建成以准南煤田阜康矿区白杨河区块、准南煤田乌鲁木齐矿区碱沟区块、库拜煤田拜城矿区为新疆煤层气勘查开发示范区,提高清洁能源的供给比重。
2.加快转变能源消费方式。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业使用天然气、水电、风电等清洁能源。以乌鲁木齐市为试点,实施新建建筑必须全部采用天然气、地源热泵、电采暖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进一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3.优化发展火电。继续实施煤电“上大压小”政策,大力发展清洁高效、大容量燃煤机组,鼓励优先发展高效热电联产机组以及大型坑口燃煤电站和煤矸石等综合利用电站,进一步优化火电电源结构。到2015年,自治区火电单位供电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4.5%左右。
4.积极发展水电。按照“有序开发水电”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河流流域资源情况、开发利用条件、农业灌溉、调水工程建设和电力市场需求等因素,加快推进伊犁河、开都河、额尔齐斯河、叶尔羌河等流域大、中型水电站建设。“十二五”时期,全区新增水电装机容量245万千瓦,到2015年水电总装机容量达到550万千瓦。
5.加快发展风电。依托风能资源,在达坂城、塔城老风口、额尔齐斯河河谷、十三间房、吐鲁番小草湖、阿拉山口、三塘湖—淖毛湖和哈密东南部等风区建设大型风电基地,推进风电规模化发展。到2015年,全区新增风电装机容量913万千瓦,风电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1000万千瓦。
6.推进太阳能多元化利用。加强我区太阳能资源详查和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建立较为完整的太阳能光伏产业链。初步建成以乌鲁木齐市为中心,石河子市、奎屯市和阿拉尔市为两翼的硅材料、太阳能电池/组件封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制造业基地及3至5个分布在南北疆、东疆的太阳能大型光伏发电综合应用示范区,推动新疆太阳能光伏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应用需求的良性互动与协调发展;积极推动城乡太阳能建筑工程建设,有序发展太阳能一体化建筑、太阳能采暖和制冷示范工程、太阳房、农业设施等。到2015全区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200万千瓦。
7.因地制宜利用生物质能。根据生物质能资源条件的地域差别,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区域气候特点和能源供需状况等因素,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以生物质发电、沼气等为主的生物质能资源开发利用。在生物质资源丰富且便于收集的喀什、克州、阿克苏、伊犁、塔城等地区积极发展生物质发电。到2015年全区农村沼气总用户达到100.1万户,其中“十二五”期间新增50万户,用气户总普及率达到44.4%。
(六)努力增加碳汇。大力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草原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建设与保护工程,以保护和恢复湿地资源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为核心,加强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实现增加碳汇和减少排放。
1.增加森林生态系统碳汇。继续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大荒山造林力度,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统筹城乡绿化,努力扩大森林面积,增加森林碳储量。全面开展森林抚育经营,积极推进低产林改造,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碳汇能力。适时开展碳汇造林试点,促进碳汇林业健康有序发展。“十二五”时期,新增森林面积1250万亩,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4.5%,绿洲森林覆盖率达到28.5%,森林蓄积量达到3.2亿立方米。
2.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大力实施以生物防治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措施。依法开展林业执法专项整治行动,遏制毁林行为,加强森林火灾及病虫害防控,减少森林碳排放。坚持适地适树原则,合理选择造林树种,增加乡土树种造林比例,科学配置林种,优化造林模式,提高造林质量,构建适应性好、抗逆性强的人工林生态系统。调整、优化森林结构,提高沙化地区和农田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3.增加农业碳汇。加强农田保护建设,推广节肥、节药、节水技术,实施秸秆还田、测土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推广物理防治、生物防治技术,提高综合防治水平;扩大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覆盖范围,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提高水肥利用率。加快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控制草原载畜量,继续实施退牧还草、荒漠化治理,恢复草原植被,提高草原覆盖度,增加草原碳汇。
4.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化森林、荒漠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布局,加强重点地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和保护点建设。加大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地区植被保护力度,增强森林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5.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碳平衡,增强湿地储碳能力。
(七)控制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利用新型工艺加快发展低碳水泥,推广有色金属冶炼短流程生产工艺技术。通过改良作物品种,改进种植技术,努力控制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加强畜牧业和城市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控制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增长。
1.控制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促进工业领域的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在满足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对工业产品基本需求的同时,尽可能减少水泥、石灰、钢铁、电石等产品的使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这些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
2.控制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低碳农业生产体系。积极推广有机肥、测土配方施肥等资源节约型技术,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优化耕作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油消耗。
3.控制废弃物排放。加大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力度,逐步建立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收运体系,进一步完善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处理体系。大力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农业循环经济、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做好乌鲁木齐市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逐步在其他地(州、市)城市开展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并逐步向县城扩展。到2015年,全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55%。
(八)加强高排放产品节约与替代。发挥政府财税政策作用,建立节能产品和低碳产品优先采购制度。继续实施“限塑”政策,减少塑料的消耗。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推广。鼓励低碳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与推广,引进和吸收先进低碳节能技术,建立和推行低碳节能新机制。
三、开展低碳试点示范
(九)积极推进低碳城市试点。按照国家要求积极探索符合自治区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在国家扩大低碳城市试点的基础上,在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先行开展自治区低碳城市试点工作,进而逐步拓宽试点范围。
(十)积极开展低碳产业园区建设试点。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产业园区,树立绿色低碳和循环经济理念,大力推进园区企业清洁生产和节能减碳,在园区内鼓励利用太阳能和风能,改造园区景观、照明系统,推广低碳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动各类生产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做到工业废弃物的零排放。积极创建国家和自治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十一)开展低碳企业和产品试点工作。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能源消耗高、污染排放大的行业中,重点实施并推广循环经济模式,实施产业链延伸、补链项目及产业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和产品推广,逐步形成以低碳为特征的能源、工业、交通、建筑体系。
四、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十二)建立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纳入政府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建立涵盖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统计体系。
(十三)建立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及报告制度。根据国家《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制定发布自治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指南规范、清单编制方法和数据来源;研究制定自治区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办法。加强温室气体计量工作,做好排放因子测算和数据质量监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构建国家、自治区、地州市、企业四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定期编制自治区和各地(州、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向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和国家发改委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和情况。
(十四)建立自治区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立以目标完成、任务与措施落实、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为主要内容的自治区温室气体排放考核制度。逐步建立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能源消费台账记录、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等制度。
五、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十五)逐步建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建立符合我区特点的碳交易市场,运用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功能,使减排取得实效的企业从高碳排放企业获得经济价值补偿,促进资本向清洁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低碳经济领域汇集。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确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基本管理框架、交易流程,逐步完善交易规则。通过建立供求双方的交易平台,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建设低碳模式。
(十六)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以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为我区碳交易的试验区,确定碳源集中区与碳汇集中区,逐步建立地方性碳排放评估体系和约束性碳排放指标。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年度碳核算,逐步形成碳排放购买交易和补偿机制。
六、大力推动全社会低碳行动
(十七)发挥公共机构示范作用。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完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在自治区区级机关率先全面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灯具,开展地(州、市)级公共机构绿色照明试点,并逐步向县(市)、乡(镇)扩展。
(十八)积极推动自治区行业部门开展低碳行动。“十二五”期间,钢铁、建材、电力、煤炭、石油、化工、有色、纺织、食品、造纸、交通、铁路、建筑等重点行业要制定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大力开展低碳行动。对各级政府下达的“碳预算”区域指标,要分解落实到各个行业、领域;对“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要建立“碳排放”帐户,随时监管控制,并促使企业将碳排放权纳入资产或负债管理。
七、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十九)积极开展务实合作。依托国家将现有应对气候变化合作项目纳入双边合作框架的基础,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在城市交通、低碳建筑、能力建设等方面,寻求以项目和资金为载体的多边合作。积极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受理上报。
八、加强科技和人才支撑
(二十)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研究,重点开发经济适用的低碳建材、低碳交通、绿色照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低碳技术;开发高性能太阳能光伏电池技术、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大功率风能发电等关键低碳技术;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新技术试点;逐步增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开发和应用能力。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社会资金,增加对应对气候变化科技的投入。充分发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对气候变化相关技术研发的投入。加强科技基础设施与条件平台建设,为气候变化科技工作提供良好的支撑条件。加强科学普及,提高公众的气候变化科学意识,充分利用区内外资源,加强科技合作,提升我区气候变化国际科技合作的层次和水平。
(二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人才队伍素质。通过多种大众传播媒介,广泛宣传普及应对气候变化知识,积极倡导低碳消费。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各类科技人才的培养,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和科技研发队伍、战略与政策专家队伍、低碳发展市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会和协会的作用,广泛开展以气候变化影响及其应对措施为主题的学术研讨活动,提倡学科交叉,促进气候变化领域的学科发展。
九、强化组织保障工作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将大幅度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善政策法规,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十三)健全管理体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构建设,逐步建立自治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及监管体制,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与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能与提高能效、生态保护等工作的协同作用。完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自治区温室气体统计和考核体系,各地(州、市)及有关部门要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纳入各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考核体系,完善工作机制。
(二十四)落实资金保障。各地(州、市)、有关部门要围绕实现“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做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和配套服务工作;引导社会资金、外资投入低碳技术研发、低碳产业发展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点工程。
附件:“十二五”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
附件:
“十二五”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
地 区 |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 二氧化碳排放下降(%) |
备注:单位国内生产总值 能源消耗下降(%) |
乌鲁木齐市 | 14 | 13 |
克拉玛依市 | 14 | 13 |
石河子市 | 14 | 13 |
昌吉州 | 12 | 11 |
巴州 | 12 | 11 |
伊犁州直 | 12 | 11 |
吐鲁番地区 | 11 | 10 |
哈密地区 | 11 | 10 |
阿克苏地区 | 11 | 10 |
阿勒泰地区 | 11 | 10 |
博州 | 9 | 8 |
塔城地区 | 9 | 8 |
和田地区 | 7 | 6 |
克州 | 7 | 6 |
喀什地区 | 7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