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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自治区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1800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3〕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3-03-29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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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322


关于调整自治区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因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和增补自治区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艾尔肯·吐尼亚孜(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宋建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司令员)

      李春阳(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买买提·牙森(自治区卫生厅厅长)

  成  员:马木提·托依木利(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

            牛晓萍(自治区发改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伊力哈木·沙比尔(自治区水利厅党组书记)

       郑军(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

            蒙志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李建声(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学)

            胡克林(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库热西·哈吾力(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

      陈德彧(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艾斯卡尔·牙合甫(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王令军(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彭  永(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吾拉孜别克·索力坦(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

            王联社(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哈丽妲·努尔买买提(自治区商务厅副巡视员)

            桑林(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潘大光(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巡视员)

            李广平(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

            顾法明(自治区人口和计生委副主任)

            哈不都拉·黑沙比亚(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迪拉娜·艾山(自治区农业厅总农艺师)

            哈斯也提·艾力(自治区妇联主席)

            刘新福(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

            行庆华(自治区兽医局局长)

            冯  力(自治区残联副理事长)

            吴  华(自治区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副局长)

            宋士海(自治区水利厅改水办主任)

            邓有跃(乌鲁木齐铁路局总会计师)

            陈胤瑜(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段学义(自治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

            于德洋(中盐新疆盐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东兵(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长)

            傅凯丽(新疆军区联勤部卫生处办公室主任)

    自治区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厅副厅长彭永兼任。

  一、自治区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地方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全区地方病防治规划,确定年度防治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地方病重大病(疫)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三)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地方病防治职责;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地方病病因和防治药品、防治方法、防治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五)宣传、普及地方病防治科学知识,组织开展地方病防治合作与交流。

   二、自治区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卫生部门。

  1.负责制订自治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2.负责组织调查病(疫)情,提供病(疫)情资料,提出防治措施和防治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组织监测病(疫)情,对防治措施及防治效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4.负责疫情报告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地方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地方病防治机构、科研机构,培训防治人员、科研人员;

  5.负责鼠疫疫区农户灭鼠、灭蚤工作;

  6.进行综合协调。向有关部门提供疫(病)情和防治工作信息。组织卫生宣传教育。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

  1.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自治区社会发展规划;

  2.将自治区重点地方病防治的科研工作列入自治区科研部门、卫生科研部门及相关行业科研部门计划;

  3.对自治区级地方病防治工作单位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4.负责农村饮水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

  (三)财政部门 。

  1.保证地方病防治工作,特别是鼠疫、碘缺乏病、人畜共患等病情重、危害大等传染病防治工作所必须的经费安排;

  2.对全区地方病防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水利部门。

  1.负责制定饮水型氟中毒病区的改水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保障农牧民饮用水安全。将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与除砷降氟改水相结合,统筹实施;

   3.负责已建成改水工程的维护管理。

    (五)经济和信息化及盐务管理部门。

  1.负责全区合格碘盐的生产、销售、推广、普及;

  2.负责全区加碘盐销售网络的建设,供应合格的加碘盐。严禁工业盐流向食盐市场。向重点地区运送合格的价格补贴加碘盐;

  3.大力开展推广普及碘盐的宣传教育活动;

  4.会同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碘盐、不合格碘盐、私盐冲销市场等违法行为,维护食盐市场经营秩序。

    (六)扶贫和民政部门。

  1.将地方病防治工作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对扶贫对象进行重点帮扶,实施综合防治;

  2.负责对因地方病致残、致贫的特困户给予救济和帮助;

  3.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婚前妇女碘化油补碘工作,开展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宣传;

  4.协助卫生、残联等部门对不同类型的地方病患者进行必要的药物治疗和提供适当的康复服务。

    (七)教育部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1.负责在病(疫)区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有关知识列入中小学授课的内容;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地方病防治工作。

  (八)农业、畜牧部门。

  1.负责调查家畜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提出防治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家畜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免疫、检疫、病畜处理及污染场所的消毒;负责屠宰场(点)家畜的屠宰检疫,监督做好病变脏器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3.配合工商部门搞好家畜交易市场和畜产品市场的管理;

  4.负责对农牧民开展推广普及加碘盐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区农牧区推广、普及畜牧用加碘盐;

  5.负责鼠疫疫区农田和草原灭鼠工作。

  (九)科技部门。

  1.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将地方病防治重点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国家科技攻关支持范围;

  2.配合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自治区地方病防治规划、行动计划;

  3.把防治地方病知识的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4.负责组织开展利用中、西医或中西医结合的方法治疗地方病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开发工作。

  (十)环境保护部门。

  1.参与和协助卫生部门在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开展地氟病防治工作;

  2.组织对饮水性氟、砷等污染进行监测。

  (十一)地质矿产勘查部门。

  1.负责防病改水所需地下水资源的勘探,提供地下水资源勘测资料;

  2.组织参与地方病环境病因的研究,并列入本部门长远科技发展计划。

  (十二)商务、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加强边销茶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和管理,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边销茶流入市场;

  2.协助畜牧、卫生部门对农贸市场出售的家畜和畜产品进行检疫和卫生监督。凡患人畜共患疾病的家畜产品,按规定处理;

  3.负责稽查向碘缺乏病病区贩运和出售食用非碘盐的违章行为;

  4.负责碘盐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和协助卫生部门、盐业部门做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十三)公安部门。

  1.协助做好鼠疫疫区的封锁和流动人群的管理;

  2.协助做好打击非法销售私盐行为。

  (十四)林业部门。

  协助做好林区鼠疫防治工作。

  (十五)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部门。

  1.协助做好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营造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氛围;

  2.负责组织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团校开设专题讲座,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宣传地方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策略和主要措施。

  (十六)自治区残联、妇联。  1.协助做好残疾人、育龄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地方病防治工作;

  2.协助卫生、民政等部门对不同类型的地方性克汀病患者进行必要的药物治疗和提供适当的康复服务。

  (十七)人口计划生育部门。

  按照优生优育的原则,做好防治地方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孕前和怀孕初期妇女做好碘化油补碘的工作。

  (十八)铁路、交通、检验检疫部门 。

  1.负责列车等交通工具和航空港、出入境关口的预防鼠疫和家畜检疫以及盐类物资检验,与地方卫生部门共同进行站区、港区的检验检疫,疫区的交通封锁、限制和设卡检疫。凭检验检疫证明运输家畜、盐类;

  2.铁路、交通部门负责按照碘盐供销计划,保证运输质量,按时运到供销地区。

  (十九)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1.协助有关部门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广泛开展防治地方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2.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向信教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防治地方病知识宣传,使其了解国家防治地方病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动员各族群众科学补碘,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就医。

  (二十)旅游管理部门。

  加强对各旅行社和导游的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做好各旅行团队防治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二十一)新疆军区联勤部卫生处。

  1.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做好军队的地方病预防控制工作;

  2.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有关地方病防治工作。

  (二十二)生产建设兵团卫生部门。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做好所属系统职工地方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监测、预防控制和管理工作。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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