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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科研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1607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2〕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2-08-15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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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2132


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科研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区科研机构是新疆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为全面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全国科技援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及相关配套政策,加速我区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进程,努力提升科研机构自主创新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使我区科研机构在促进新疆实现跨越式发展中发挥骨干和支撑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科研机构创新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按照新时期新疆发展的战略选择,以提高我区科研机构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为保障,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研机构创新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科研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快推进创新型新疆建设。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初步建立,主要科研仪器设备配置水平明显提高,实验和试验条件明显改善,重点实验室的设备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明显增长,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水平明显提升。

  到2020年,全区科研机构创新条件和环境明显改善,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综合实力大幅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研究水平显著增强,科技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产学研结合更加紧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幅提高,研发基地、产业化基地初具规模,创新成果大量涌现,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

  (三)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与促进发展相结合。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发展活力,形成有利于科研机构开展创新活动的良好环境。

  ——坚持统筹规划与有序推进相结合。加强新疆科研机构顶层设计,以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为目标,通过合理定位、调整结构、创新机制、配套政策,有序推进科研机构的创新发展。

  ——坚持分类改革与整体配套相结合。根据科研机构的类型和学科特色进行分类定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要求,分类指导,坚持“一院一所一策”,与人事、财税、金融、社会保障等政策整体配套推进。

  ——坚持资源共享和开放集成相结合。科研机构要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加强科技资源共享,注重与国内外科研机构的合作交流,充分利用国内外研究力量,推动科研机构创新发展。

  二、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创新发展机制

  (四)按照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从政策和资金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创造更加有利于科研机构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全区科研机构不断完善发展体制,创新发展机制,鼓励科研机构自主选择发展方向和发展模式,建立并不断完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

  (五)按照面向基层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要求,进一步调整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的发展布局,促进科研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通过技术服务,投资技术衍生性企业获得收益,并将收益主要用于提高其公共服务能力。

  (六)按照“各具特色、自主选择,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继续推动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实现企业化转制。建立产权明晰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建立股权激励机制,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参与改革创新发展的积极性。

  (七)对已实行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要继续给予扶持性支持,在不断提高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提高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对暂不具备转制条件的科研机构,鼓励其调整发展方向,创造条件,推进改革。

  (八)依据我区发展需要和产业优势,支持我区科研机构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在疆建立合作机构,鼓励国家大院大所在疆建立分支机构,支持区属科研机构在市、县设立分支机构或新的合作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在疆兴办研究机构。

  (九)引导科研机构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和服务,促进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向企业研发机构流动,鼓励科研机构的科技从员以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参与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提升科研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水平

  (十)加大我区科研机构在国内外引进人才的工作力度,为紧缺高层次人才和学科带头人才开辟“绿色通道”,科研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可在人员编制、项目申报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十一)鼓励科研机构通过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依托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方式引进人才,培养人才。进一步加强与内地知名院所联合培养科研骨干、少数民族科技人才。不断优化人才结构,培育人才梯次合理、适应发展需要的创新团队。

  (十二)支持科研机构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激励创新的用人机制,不断完善科研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鼓励大中型企业与科研机构的人才双向流动,培养面向产业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

  (十三)鼓励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人才服务企业,参与企业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培养一批为企业提供智力支持与服务的科研人才团队,进一步提升我区科研机构的自主创新能力。

  四、加强科研机构基础能力建设

  (十四)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立自治区科研机构基本建设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研机构的基本建设。继续支持具备条件的科研机构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验检测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中间试验基地、产业化基地、高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重要科研仪器设备更新。

  (十五)鼓励科研机构参与自治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科研机构牵头或参与建设自治区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区域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建设国家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十六)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与高校、企业通过委托研发、技术转让、联合攻关等多种形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实训基地、研发中心、产学研基地,推动技术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五、完善科研机构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

  (十七)进一步落实科研机构在研究开发、成果转让、收入分配、经费使用的自主权;鼓励科研机构把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所取得的收益主要用于改善科研条件。对在科学研究和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建立奖励激励制度。

  (十八)科技人员的职务发明成果进行技术转让(入股)时,成果持有单位可从转让净收入(股权)中提取不低于40%的份额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十九)鼓励科研机构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环境,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激励知识产权转移。知识产权转移收入可以提取30%作为奖励发放给创造者个人或团队。

  (二十)对已转制科研机构(含技术开发类)税收优惠政策待遇延长5年;对今后进行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自转制之日起给予8年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征地方部分享有的企业所得税、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一)科研机构转制时,自治区事业单位用于职工安置实际支付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二)完成转制的科研机构,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十三)对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中承担行业标准、质量检测等公益性和基础性工作要继续给予支持,保留其资质和社会化服务功能。对未完成转制的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同步进行。

  (二十四)对科研机构科研用房建设工程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免缴,基本建设工程中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减半征收,科研机构改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利用戈壁荒滩等国有未利用土地建立研发基地(中心)的可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享受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的优惠政策。

  六、优化财政投入结构,加大对科研机构支持力度

  (二十五)进一步优化财政投入结构,合理配置各类财政科技经费。重点加强对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关键技术研究、农业科学研究机构的科技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的稳定支持。

  (二十六)进一步加大对科研机构创新活动的财政经费支持,自治区设立科研机构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研机构自主创新。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资金,支持科研机构技术研究开发、科研队伍和重点项目建设、成果转化及应用等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升科研机构创新能力。

  (二十七)进一步优化科技经费的支持方式,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进科技与金融的合作。建立财政资金和政策引导下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鼓励发展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七、加强科研机构创新发展的工作保障

  (二十八)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科研机构的发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努力提高工作和服务水平,确保科研机构得到应有的发展。

  (二十九)要建立健全科研机构创新能力绩效评价机制、发展竞争机制。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机构的性质和特点,对科研机构的创新能力及创新绩效进行综合评价,使各项政策能够有效落实并不断完善。

  (三十)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对科研机构创新发展的工作做出统一部署,研究解决科研机构创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推进我区科研机构创新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紧紧抓住当前的大好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扎扎实实地做好科研机构的各方面工作,努力为建设创新型新疆做出重大贡献。

 

2012年8月7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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