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779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9〕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9-07-01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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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9〕107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主要污染物
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监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统计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自治区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为了确保实现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新政函〔2006〕195号)精神和环境保护部关于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计划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2008年总量控制工作回顾
2008年,各地、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狠抓总量控制计划的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取得了新进展。经环境保护部核定,2008年我区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56.46万吨(不含兵团,下同),比2007年增长0.99%;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27.10万吨,比2007年下降0.83%,顺利完成了国家下达的控制目标。
二、2009年总量控制工作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协调配合,综合推进,明确责任,强化监管,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污染治理工程实施步伐,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努力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5.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7.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8.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
9.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
10.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2号);
11.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9号);
12.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90号);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新政函〔2006〕195号);
1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216号)。
(三)编制原则。
1.完成总目标的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推动污染减排,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2.与相关规划衔接的原则。坚持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等规划衔接一致。
3.可操作的原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结合排污单位实际,将减排任务落实到单位,明确具体措施,增强计划的可操作性。
三、总量控制目标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意见的函》(环办函〔2009〕479号),2009年我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7.37万吨、比2008年增长1.0%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57.02万吨、比2008年增长0.99%以内。
四、总量控制措施
(一)加快推进结构减排。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执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制度,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要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部门停止供电。
2.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逐步提高天然气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工程,降低社会总耗煤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3.积极推动火电行业“上大压小”工作,努力完成“十一五”期间关停32万千瓦小火电机组的任务。
(二)大力实施工程减排。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收集管网在建项目建设步伐,确保按时投入运行,及早发挥减排作用;尚未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城镇,要尽快制定污水处理厂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要加大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管力度,确保稳定运行。
2.加强电力、热力、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石油化工、建材、造纸、化纤浆粕、制糖、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加工等重点污染行业减排工作。对污染物浓度或总量超标的排污单位,要限期整改。
3.抓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在新、改、扩建项目审批工作中坚持“以新带老”和区域总量替代平衡原则,使辖区污染物新增量得到有效控制。
(三)切实加强监管减排。
1.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引导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循环经济,有效减少污染物产生量。
2.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管理台账和排放总量动态管理系统,组织开展污染减排专项督查、暗访,加大监测力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加强舆论监督。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跟踪。
3.做好污染源在线监测和监控平台建设工作,提高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能力,促进管理减排。
五、重点减排项目及预期削减能力
(一)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
2009年计划实施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56个,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3.17万吨(见附表1)。
1.工程减排项目45个,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1.73万吨。其中新建、扩建和增加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厂(站)减排项目22个,削减0.288万吨(见附表4);工业企业工程治理项目23个,削减1.44万吨(见附表5)。
2.结构减排项目2个,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0.36万吨(见附表6)。
3.上年结转减排项目9个,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1.08万吨(见附表7)。
(二)二氧化硫减排项目。
2009年计划实施二氧化硫减排项目75个,预计减排二氧化硫3.66万吨(见附表3)。
1.工程减排项目51个,预计减排二氧化硫2.66万吨。其中,新建发电机组脱硫设施16个,预计减排1.36万吨(见附表8);非电行业工程治理项目35个,预计减排1.30万吨(见附表9)。
2.结构减排项目12个,预计减排二氧化硫0.193万吨(见附表10)。其中,关停小火电项目1个,预计减排0.023万吨;关停涉水行业及其他落后小锅炉项目11个,预计减排0.170万吨。
3.上年结转项目12个,预计减排二氧化硫0.81万吨(见附表11、附表12)。
六、总量控制目标可达性分析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现状。
2005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5.67万吨,2006年27.15万吨,2007年27.33万吨,2008年27.10万吨;“十一五”前三年累计增长1.43万吨,其中2008年比2005年增长5.58%。
2005年全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50.24万吨,2006年52.99万吨,2007年55.90万吨,2008年56.46万吨;“十一五”前三年累计增长6.22万吨,其中2008年比2005年增长12.38%。
(二)化学需氧量控制目标可达性分析。
1.增量测算。
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区生产总值增长9%,力争两位数增长。按生产总值增长12%、城镇人口新增25.10万人、低化学需氧量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增量79.72亿元计算,暂不考虑环境监测、监察系数,预计2009年化学需氧量增量为2.7679万吨,其中工业化学需氧量增量2.1724万吨,生活化学需氧量增量0.5955万吨。为避免新增量估算值偏小,乘以1.2的调整系数,预测化学需氧量增量为3.32万吨(见附表2)。
2.化学需氧量减排量预测及控制目标可达性分析。
根据对计划中各减排项目减排量的测算,预计2009年化学需氧量削减量为3.17万吨,扣除3.32万吨的新增量,全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27.25万吨,比2008年增长0.55%,可以实现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增长率不超过1%的控制目标。
(三)二氧化硫控制目标可达性分析。
1.增量测算。
2008年我区全社会总耗煤量5220万吨,其中火力发电用煤2349.1万吨,约占45.0%,非电行业用煤2870.9万吨。预计2009年全社会总耗煤量约为5520万吨,新增煤炭消耗量300万吨,其中火力发电新增耗煤量为196万吨,非电行业新增耗煤量为104万吨。发电燃煤平均硫分取0.8%,计算新增电力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5088万吨;非电行业排放强度采用2008年排放强度,即消耗每吨原煤排放二氧化硫0.0092吨,则非电行业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9568万吨,预计2009年二氧化硫新增量为3.4656万吨。为避免新增量估算值偏小,乘以1.2的调整系数,预测二氧化硫新增量为4.158万吨。
2.二氧化硫减排量预测及目标可达性分析。
根据对计划中各减排项目减排量的测算,预计2009年二氧化硫减排量为3.66万吨,扣除4.158万吨的新增量,全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56.96万吨,比2008年增长0.88%,可以实现二氧化硫增长率不超过0.99%控制目标。
从“十一五”前三年的情况看,我区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主要来自于火电行业,其中2007、2008两年火电行业二氧化硫累计新增量占总增量的91.9%,而累计削减量仅占到总削减量的6.24%。为了实现我区“十一五”末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200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对16家二氧化硫重点排污企业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其中14家为燃煤发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预计这些企业2009年将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1.3万吨,2010年将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4.6万吨,将扭转火电行业二氧化硫减排量小于新增量的不利局面,为我区完成“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提供有利保证。
七、保障措施
2009年是完成“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污染减排的冲刺年。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污染减排工作,明确责任和任务,把污染减排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密切结合起来,把改善环境质量作为污染减排的根本目标,积极采取得力措施,全面推动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一)组织保证。
各地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
(二)政策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污染治理的经济政策,积极落实脱硫电价、优惠上网电量等政策措施,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鼓励和促进排污单位进行污染治理。
(三)资金保障。
自治区发改、环保、建设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污染治理专项资金。自治区污染治理补助资金要集中用于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重点污染源治理和总量控制工作,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和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步伐,发挥其减排作用。
(四)加强监督执法。
各地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加大对超标排污单位的限期整改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从重查处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擅自停止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实施责任追究制。
加大对各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力度,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履行职责不力、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问题突出的要追究责任,并对相关区域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
(六)明确职责分工。
自治区发改委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经济政策;自治区经信委负责组织实施结构减排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化学需氧量减排工作;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督促工程治理和监管减排工作。
(七)加强减排三大体系建设。
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要求,定期对全区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核查、预警、考核和公告等制度建设,夯实总量控制工作基础。
(八)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动员全社会力量,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保护环境、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意识,努力使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监督环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