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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690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9〕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9-01-16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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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9〕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组对我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了抽查,在充分肯定我区耕地保护工作成绩的基础上,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四点整改意见。对此,自治区主要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批示要求认真整改。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指示精神,切实抓好整改,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必须由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订。  
二、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精神,认真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防止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用地。  
三、进一步增强依法用地管地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要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土地管理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四、严格执行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2009年起各类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各地要抓紧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需要异地补充耕地的,要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检查验收,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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