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373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8〕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8-07-13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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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72号
关于调整自治区从失业保险基金
提取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作用,完善自治区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根据自治区党委第十二次常委会议纪要(一)(新党常〔2008〕12号)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基金提取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办法由“双提法”改为“单提法”,即从2008年开始每年以上一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额为基数,各地州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10%的比例、自治区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15%的比例提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并入就业再就业经费。
二、从2008年开始,将自治区委托新疆石油管理局、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和乌鲁木齐铁路局(以下简称“两油一铁”)管理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全部纳入自治区财政专户。“两油一铁”所需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再就业经费可向自治区申请使用,自治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三、自治区区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也按照上述基数与比例提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并入自治区区级就业再就业经费,主要用于自治区区级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对困难地区进行调剂(重点用于南疆三地州的就业再就业经费补助)。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调剂使用要与各地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清欠和资金需求等挂钩。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原则上不予调剂。
四、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职业技能鉴定、公益性岗位和特定就业政策的补贴、就业贷款的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五、本通知下发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新政发〔2005〕30号)第三条不再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