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1757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3〕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3-03-11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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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3〕17号
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今冬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为: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退出现役;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应安排退出现役;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全部退出现役;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应安排退出现役;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可安排退出现役,具体数量由总参谋部确定。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退出现役时间原则上为2012年12月1日,从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各地安置部门自11月开始审查接收退役士兵档案,2013年3月中旬前审查接收完毕。
2012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按照自治区民政厅、新疆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民政部 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通知〉的通知》(新民发〔2004〕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开展思想教育和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择业观,全面了解退役安置政策和现代就业服务、劳动用工制度,引导他们自觉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继续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决服从组织安排,为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军区《转发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通知的通知》(新政发〔2011〕53号)要求,认真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详细了解社会用工需求,制定教育和培训计划,依靠各类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组织开展跨区域培训工作。各级财政要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培训工作稳步推进。
三、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依据自治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确保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能够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要认真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要求,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发〔2012〕56号文件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各地要严格落实这些优惠优待政策,推动自主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要加大《兵役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措施,切实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
各级安置主管部门要会同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科学合理拟定安置计划。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聘用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录取。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应首先接收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排。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及时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确定工资、福利待遇,做好保险关系的接续,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中央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退役士兵。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报经当地安置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于生活困难并符合相关规定的退役士兵,各地要及时纳入救助范围。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四、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坚决纠正部分单位和部门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政府退役士兵安排计划的错误做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了解退役士兵未安置情况,及时拟定安置计划、档案接转、落实接收单位;编制部门要提供编制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安排到企业的退役士兵上岗情况及各项保障制度的落实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落实国有企业接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情况;财政部门要负责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费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及岗前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的落实;教育、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负责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助学升学、税费减免、创业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地要严格执行安置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对符合条件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政府的安排或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违反《条例》,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20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