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1930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发〔2013〕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3-06-25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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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3〕6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6月6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1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的决定、指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和各厅厅长,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主任。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自治区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协助主席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主席外出期间,受主席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主持政府工作。
七、自治区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自治区副主席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席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自治区主席领导下,负责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和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分管副主席或主席报告。受自治区主席委托,可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自治区审计厅在自治区主席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政令统一,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面深入掌握经济运行情况,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区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者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公布后,应当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及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
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依法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改变、撤销。
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等重大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三、政府各部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如有必要,必须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地州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政府参事、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各部门贯彻落实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情况,要及时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规范行政审批,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家、自治区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点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政府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主任组成,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政府秘书长组成,由主席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分析研究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三)讨论决定向国务院、自治区党委的重要报告、请示;
(四)讨论决定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政府规章;
(六)讨论研究提交自治区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提交自治区人代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主席协调或审核后,报自治区主席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自治区主席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签发。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应向主席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请假。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主席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报告。
四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主席、副主席审定。
四十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副主席参加,特殊情况下,可委托政府秘书长参加。
四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自治区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受委托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在我区召开的全国性、区域性行业会议,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应尽可能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不以自治区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人参加。自治区综合经济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如确需邀请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从严控制以自治区名义在首府以外地州市召开的全区或区域性会议。
四十四、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重在解决问题。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
四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自治区主席审批。
四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文件,由自治区主席签署。
四十八、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审批的文件和下发的公文,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后,由主席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签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文,由分管副主席签发,重要公文报主席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签发。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或由副秘书长核报分管的副主席签发;如有必要,可报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发。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
四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或需由领导同志审定的具体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联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五十一、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各项决策和指示,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自治区副主席离乌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自治区主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乌外出学习、考察、出差、休假等,应事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向自治区主席和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六、外宾来疆访问的会见事宜由自治区外办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批准。重要外宾的会见事宜,报主席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访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经外办审核后报自治区主席批准。
五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弘扬新疆精神、践行新疆效率,坚持变化变革、敢于担当、务求实效。
五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规范出访活动。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坚持“民生优先、群众第一、基层重要”的理念,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地方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四、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除因特殊需要,不得参加各种名目的应酬性庆贺、剪彩、颁奖和礼仪性的奠基、揭幕等活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