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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奖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全国第十一届运动会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单位的决定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839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发〔2009〕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9-12-01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09〕83号 


关于表彰奖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全国
第十一届运动会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
教练员和有关单位的决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于2009年10月16日至28日在山东省济南市举行。本届运动会是继北京2008年奥运会之后规模最大、竞争最激烈的全国体育盛会。我区共有433名运动员参加了22个大项159个小项的预赛,186名运动员在21个大项92个小项的决赛中,顽强拼搏,敢于争先,共获得了3枚金牌、6枚银牌、9枚铜牌、6个第四名、8个第五名、5个第六名、4个第七名、3个第八名、1个第十一名,取得了341分的优异成绩,充分展现了新疆各族人民的精神风貌,为新疆各族人民争得了荣誉,圆满地完成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勇攀高峰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区竞技体育水平,推动新疆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哈那提·斯拉木、刘丽娜等94名运动员,阿不力克木·阿不都热西提等71名教练员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新疆体育代表团和优秀运动队、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工作者发扬成绩,总结经验,开拓进取,不断攀登新高峰,为祖国争光,为新疆各族人民争光,为推动我区体育事业大发展,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新疆体育代表团参赛全国第十一届运动会获奖运动员(队)奖励情况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新疆体育代表团参赛全国第十一届运动会
获奖运动员(队)奖励情况

        一、取得优异成绩的哈那提·斯拉木等94名运动员奖励306.5万元。
        二、对培养上述运动员的阿不力克木·阿布都热西提等71名教练员奖励292.6万元。
        三、组织有力,决策正确,指挥得当,成绩优异并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新疆体育代表团奖励103.9万元。
        四、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所在单位体训二大队,拳击运动管理中心、体训一大队、摔柔运动管理中心、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体育中心等单位奖励140万元。
        五、为在全国第十一届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队、运动员做出突出贡献的领队、队医、科研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奖励57.8万元。
        六、给优秀运动员的培养输送单位和教练员奖励41万元。
        七、在全国第十一届运动会上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2个先进集体、13个先进个人奖励1.15万元。
        八、获得全国第十一届运动会决赛资格的186名运动员、87名教练员奖励13.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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