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839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发〔2009〕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9-12-01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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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09〕83号
关于表彰奖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全国
第十一届运动会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
教练员和有关单位的决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于2009年10月16日至28日在山东省济南市举行。本届运动会是继北京2008年奥运会之后规模最大、竞争最激烈的全国体育盛会。我区共有433名运动员参加了22个大项159个小项的预赛,186名运动员在21个大项92个小项的决赛中,顽强拼搏,敢于争先,共获得了3枚金牌、6枚银牌、9枚铜牌、6个第四名、8个第五名、5个第六名、4个第七名、3个第八名、1个第十一名,取得了341分的优异成绩,充分展现了新疆各族人民的精神风貌,为新疆各族人民争得了荣誉,圆满地完成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勇攀高峰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区竞技体育水平,推动新疆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哈那提·斯拉木、刘丽娜等94名运动员,阿不力克木·阿不都热西提等71名教练员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新疆体育代表团和优秀运动队、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工作者发扬成绩,总结经验,开拓进取,不断攀登新高峰,为祖国争光,为新疆各族人民争光,为推动我区体育事业大发展,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新疆体育代表团参赛全国第十一届运动会获奖运动员(队)奖励情况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新疆体育代表团参赛全国第十一届运动会
获奖运动员(队)奖励情况
一、取得优异成绩的哈那提·斯拉木等94名运动员奖励306.5万元。
二、对培养上述运动员的阿不力克木·阿布都热西提等71名教练员奖励292.6万元。
三、组织有力,决策正确,指挥得当,成绩优异并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新疆体育代表团奖励103.9万元。
四、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所在单位体训二大队,拳击运动管理中心、体训一大队、摔柔运动管理中心、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体育中心等单位奖励140万元。
五、为在全国第十一届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队、运动员做出突出贡献的领队、队医、科研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奖励57.8万元。
六、给优秀运动员的培养输送单位和教练员奖励41万元。
七、在全国第十一届运动会上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2个先进集体、13个先进个人奖励1.15万元。
八、获得全国第十一届运动会决赛资格的186名运动员、87名教练员奖励13.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