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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1046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1〕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1-02-10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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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1〕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中央对新疆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特别是新一轮对口援疆工作的全面启动,我区一大批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陆续开工建设,安居富民、定居兴牧等重大民生工程相继上马,各地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大幅度增加,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在保障建设项目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区不按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办事,存在未批先用、未报即用等违法违规用地问题;个别地区没有及时向被征地农牧民公开征地事项,征地补偿不到位,甚至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损害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维护被征地农牧民权益,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指导作用,切实保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口援疆项目和民生工程用地
    (一)各级人民政府在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各业各类用地,合理安排用地指标,优先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口援疆项目和民生工程用地,及时申报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
    (二)按照有关规定,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自治区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确需增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由各地州市及时向自治区申请追加指标。
    (三)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建设用地有效利用,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对已批准、未完成土地征收的,要尽快完成征收补偿工作;对已完成土地征收和前期土地开发,但项目不落实的,应及时调整,优先考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口援疆项目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对取得土地后满两年未动工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促其尽快利用。
    二、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促进合法合规用地
    (一)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完善违法行为发现和查处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举报等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及时纠正和查处以预审代审批、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方式变相开工建设等未批先用、未报即用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二)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要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批后核查制度,建立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重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土地审批及土地征收、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切实防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各地要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联动机制,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共同责任,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司法、公安以及监察、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和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形成执法合力,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效率,及时呈报建设项目用地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后,要切实优化审查程序,严格控制内部运转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上报工作,做到既要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又要缩短周期、提高效率,保障各项建设依法及时用地。
    (二)要完善重点建设项目、对口援疆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用地报批机制,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快速通道,实行专窗受理、专人服务、限时审批,加快审批进度。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三)建设用地通过预审后,各地应抓紧完成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等工作,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建设用地预审批准文件不能作为项目开工依据,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不得占地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四)加强建设用地申请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一律按批次报批,经批准后再按规定供地。
    四、加强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牧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一)加强对征地实施的监督管理。依照法律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牧民纳入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负总责。市、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实行“两公告一登记”,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知情权,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依法征收土地;要定期检查征地补偿安置、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和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加快征地进度,确保建设项目及时落地。
    (二)要采取多元措施,安置好被征地农牧民。各地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牧民意愿的基础上,优先考虑农业安置等方式,结合留地安置、社保安置等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牧民,确保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不得强行征地。
    (三)各地要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牧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牧民个人,杜绝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行为的发生。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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