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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759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9〕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9-05-15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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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9〕7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
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奶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09〕27号)精神,加快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工作,自治区畜牧厅、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厅、工商局等七部门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统一思想,把“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来安排
        “学生饮用奶计划”涵盖全区地(州)所在市和条件具备的县(市)(22个)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在校中小学生,是自治区稳定奶业发展,提高国民营养水平和身体素质的重要举措,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刻理解和充分认识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抓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上来,按照“统一部署、属地管理、确保质量”的工作方针,将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列入当前工作重点,明确分工,强化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学生饮用奶计划”顺利实施。
        二、加强对“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各地政府是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组织者和引导者,承担着制定相关政策、办法、组织、协调、监管和指导等责任。各有关地(州)、县(市)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要求,抓紧设立“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必须做到“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工作有领导负责,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办事。各地还要认真组织教育、畜牧、发改、财政、质检、卫生、工商等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学校认真学习《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分解落实责任任务,迅速行动,立即实施,将《办法》里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实现奶源组织到位,学生组织到位,补贴资金到位,牛奶配送到位,质量监督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工作有序推进的目标,把“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工作抓实抓好。
        三、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工作的宣传引导
        自治区决定2009年6月1日在全区有关县(市)举行“学生饮用奶计划”启动仪式,各地要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动员和组织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引导,突出宣传重点,要面对社会、学校和家长,宣传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目的意义,宣传学生饮用奶知识和相关政策,要通过大力宣传“学生饮用奶计划”,让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千家万户,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为6月1日“学生饮用奶计划”启动仪式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切实抓好“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工作的督查落实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安排专人进行跟踪督查,特别是加强对财政资金拨付、使用、监管及学生饮用奶配送与管理等方面的检查指导并及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要严明奖惩,对“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要加强督促、限期完成,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确保本地本部门落实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各项工作措施按期落实到位。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我区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稳定奶业发展,自治区决定在全区地(州)所在市和条件具备的县(市)(22个)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在校中小学生中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为保障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顺利实施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根据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学生饮用奶,系指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的学生饮用奶定点企业生产、符合国家标准、专供中小学生饮用的灭菌牛奶。学生饮用奶必须符合“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要求。
        第三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必须坚持“统一部署、属地管理、确保质量”的工作方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各司其责,严格监管。通过政府、企业、学校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逐步扩大推广,积极稳妥地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
        第四条  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政府倡导、企业生产、学校组织、财政补贴、学生自愿”的机制进行运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机构为自治区学生奶计划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由自治区畜牧厅、教育厅、卫生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工商局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与指导全区学生饮用奶计划推进和运行工作。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畜牧厅奶业办公室,各地(州)、县(市)应成立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
        第六条  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和保障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顺利实施。畜牧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定点企业、选用产品的认定和原料奶质量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引导和组织学生安全饮用学生饮用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学生饮用奶的生产实施质量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生产、配送和饮用等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发改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的价格核定和调整;财政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补贴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打击违规经营学生饮用奶的行为。
        第七条  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设立专家组,由自治区畜牧、兽医、乳品加工、质量管理、质量检验、经济管理、卫生、营养、教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学生饮用奶计划技术和政策咨询以及推广工作;参与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定点生产企业及产品认定等有关技术工作。

第三章  奶源基地、生产企业和产品的认定

        第八条  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和定点生产企业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未取得资格的基地和企业,不得参与和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
        第九条  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集中养殖、规范饲喂、机械挤奶、达到规定疫病防控要求的养殖场。养殖规模不得少于300头优质奶牛,鲜奶日产量不少于3吨。奶源基地外购生鲜乳不得用于供给学生饮用奶生产。
        第十条  学生饮用奶品种选用全脂灭菌乳、全脂灭菌调味乳及全脂巴氏杀菌乳。全脂灭菌乳、全脂灭菌调味乳实行超高温瞬时灭菌(UHT)、无菌灌装,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国家GB5408.2的规定。全脂巴氏杀菌乳质量标准执行国家GB5408.1的规定,原料奶必须来自经过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等净化的加工企业自有牛场。
        第十一条  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优质的鲜奶原料基地,奶牛实现规模化、标准化饲养,卫生防疫体系健全; 
        2.有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条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3.有健全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4.有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和素质良好的专职检验人员;
        5.有稳定的产品质量,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6.有完善的、高效的配送和服务系统。
        第十二条  凡申报在新疆境内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填写“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向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机构进行申报,同时提供《合同牛场基本情况登记表》、《生鲜牛奶收购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乳品生产卫生许可证、企业综合情况和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等材料。
        第十三条  凡取得自治区学生饮用奶生产资格的企业,授予“自治区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标牌,准予使用新疆学生饮用奶和国家学生饮用奶标志、标识,并统一公告。
        第十四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企业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运转体系,确保学生饮用奶的质量。


第四章  质量标准与价格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饮用奶必须用新鲜牛奶进行生产,不得使用复原乳。学生饮用奶及其生产所用原料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1994的规定,学生奶单位包装统一采用净含量200毫升-250毫升规格,在外包装上印制统一标志。
        第十六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质量标准,对所生产的每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提出规范的检验报告,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同时,对每批产品进行留样封存,以备待查。
        第十七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企业必须依法接受当地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畜牧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产品卫生和质量不合格的,有关部门应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第十八条  学生饮用奶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各地(州、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定,报自治区发改委备案,价格水平应低于当地市场同类同质产品。
        第十九条  学生饮用奶实行财政补贴政策,推行学生饮用奶的县市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在校中小学生饮用学生饮用奶,各级财政按每人每天1元的标准进行补贴。2009年自治区计划在全区15个地(州)所在市和具备条件的7个县(市)推行学生饮用奶计划,学生饮用奶补贴款由相关企业与当地财政、教育部门定期结算,2009年6月、7月为试行期。(22个推广县、市具体名单见附件)
        第二十条  有关管理部门对定点企业申报认定、标志使用及质量监督均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五章  学生饮用奶配送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根据各自实际,可探索不同的、简便易行的奶卡、奶票(券)、校内、校外等配送方式,由定点企业配送符合国家标准的学生饮用奶。
实行学生饮用奶校外配送方式的学校,奶卡(票或券)由推行“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当地政府部门统一监制,定点企业负责印制,实施学校盖章后生效,每月或每季度发放一次。学生或家长凭学生饮用奶卡(票或券),在配送站(点)补差价后领取学生饮用奶。
实行学生饮用奶校内集中饮用的学校,由定点企业组织专人专车按供货合同向学校直接配送。学校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学生饮用奶分发、饮奶时间、奶费收缴、饮后包装物的统一收集和处理作出规定,提供必要的学生饮用奶仓储设施和发送设备,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学生饮用奶收储和运送。学生饮用奶在学校储藏、保管、发送中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标准由当地教育部门会商价格部门统一核定。学校在核定的价格之外不得任意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县(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畜牧、教育、卫生、发改、财政、质监、工商组成的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面向自治区认定的学生饮用奶定点企业进行学生饮用奶产品招标,明确提供学生饮用奶的企业以及学生饮用奶的品种和数量。实行学生饮用奶校内集中饮用的学校,学校应与中标的学生饮用奶定点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学生饮用奶定点企业依法接受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采用各种适当形式向师生及家长进行学生饮用奶的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正确引导学生科学饮用,合理消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下达指令性计划或强迫学生喝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采取减免或免费供应等多种方式给予帮助。
        第二十四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不得组织学生饮用非学生饮用奶产品。

第六章  应急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为有效预防集体饮奶不适和中毒事件的发生,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学生饮奶安全,各级卫生部门、定点生产企业和开展“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都应制定学生饮用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急机制。
        第二十六条  制定学生饮用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教育部《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要求,重点强化学生饮用奶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措施,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学生饮用奶突发事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生产和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国家卫生和质量标准的学生饮用奶造成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定点生产企业,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由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取消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撤消其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使用权,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擅自使用学生饮用奶标志的,由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予以制止并实施处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定购和组织学生饮用非学生饮用奶产品或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职,造成集体安全卫生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凡生产、配送、组织消费学生饮用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自治区2009年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县市名单

附件:自治区2009年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
22个推广县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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