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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意见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1605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2〕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2-08-15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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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2128


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构建稳定蔬菜等农副产品价格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现就大力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稳定农副产品价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平价商店的重要意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受能源、资源、农业生产资料等成本不断上升的影响,农副产品价格上涨压力较大,稳定农副产品价格是一项长期任务。促进农副产品生产发展、保持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是稳定价格总水平的基础。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是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方式,减少流通环节,以相对稳定、较低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一项普惠制度,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居民生活负担,并为政府在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时实施价格调控提供载体和依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作为建立稳价安民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来抓,采取有力措施,稳步有序推进,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二、总体思路、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扶持作用,以市场运作为基本方式,以促进农副产品产供销一体化、减少流通环节和降低流通费用为核心,以政策优惠为支撑,以连锁超市、城市社区网点为载体,通过产销对接、直采直销等方式,稳步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努力构建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证农民生产收益、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平价商店在自主经营的同时,按照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协议,承担稳价惠民社会责任。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以及蔬菜等农副产品价格相对平稳时期,以不高于同类市场均价销售农副产品,引导市场价格平稳运行。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或蔬菜等主要农副产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按政府要求以平稳合理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保障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物价,政府给予差价补贴。

  (二)建设目标。

  1.覆盖城乡的网络。到2012年底,全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达2000家左右。重点在农副产品消费量较大且自给能力相对薄弱的大中型城市,以及城市中的大中型社区或交通相对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布点建设。到2015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大中型社区周围6平方公里以内有1个以上固定或流动平价商店。在此基础上,推动平价商店建设向小型社区和乡镇延伸,最终形成覆盖城乡的平价商店网络。

  2.平稳合理的价格。当市场价格较为平稳时,平价蔬菜类销售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平价商店经营者应积极组织货源,并按与政府协商约定的价格投放市场。

  3.健全完善的制度。2012年底前,各地(州、市)要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平价商店准入条件、经营要求、扶持政策、考核管理等政策体系。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信息服务等手段,引导商业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副产品生产大户等市场主体积极、平等参与平价商店建设。

  2.产销对接,降低成本。鼓励农副产品产区、销区,农副产品生产、流通企业(或生产大户)与商业企业、连锁超市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促进农副产品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3.规范运营,创新形式。以合同方式明确平价商店经营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促进经营主体规范运营。鼓励各经营主体结合实际,创新经营模式。

  4.稳步实施,有序推进。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当地农副产品供需和市场建设情况,合理布局,先易后难,分步、有序推动平价商店建设。

  三、主要形式、经营要求和管理措施

  (一)主要形式。

  1.在城市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等开辟农产品平价销售区域,建立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

  2.依托供销社系统内的商场、超市和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点,以及在粮食系统内选择具备条件的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建设平价商店。

  3.在城区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居民住宅小区建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4.其它有利于农副产品直销的形式。

  各地平价商店的具体形式,由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经营要求。

  1.经营主体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并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2.经营的平价商品以蔬菜、粮、油、肉、禽、蛋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

  3.严格履行稳价责任义务,经营品种、数量、价格符合政府稳价工作要求,其中平价销售的蔬菜类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商品质量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规定。

  4.按规定悬挂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平价商店标识、平价标价签或价目表。

  5.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主动配合价格、商务等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和市场调查等项工作。

  (三)管理措施。

  1.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各地要制定并公布设立平价商店的资质条件、建设规模、经营主体、经营品种等相关要求,对平价商店的经营品种、价格、质量、稳价安民义务履行等方面实行定期考核和绩效评估。未通过考核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质。

  2.经营品种实行目录管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平价商店经营类别、品种目录,并根据季节适时调整。纳入目录的农副产品品种一般不少于30个,其中蔬菜为主要品种。

  3.加强价格监测。对列入目录管理的平价商店要加强价格监测,及时公布平价商店经营的农副产品价格水平和市场同类品种的平均价格。

  4.明确权利义务。要以合同形式明确平价商店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平价商店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台账、质量检测等制度,依法规范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排斥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平价商店在承担稳价惠民责任的同时,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相关补贴。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保障经营场所。

  各地要将平价商店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平价商店主要安排在人流量大、交通方便、设施较为完备的区域,经营场所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保障。

  1.通过盘活政府现有闲置物业提供平价商店经营场所;

  2.结合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城市“三旧”改造、大型公交枢纽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预留平价商店场地;

  3.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平价商店作为其配套设施予以预留。

  (二)加大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力度。

  要尽快将价格调节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平价商店等。已经依法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要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平价商店建设,原则上用于扶持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的资金规模不少于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直接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建设和经营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基金总额的15%。对平价商店经营主体承租经营场所的,可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对平价商店经营主体贷款自购经营场所的,可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支持农副产品市场和价格信息监测、发布、预警体系建设,提高价格调控的前瞻性、预见性。实行差价补贴政策,当蔬菜等农产品价格异动时,对承担保供稳价义务的指定社区平价菜店,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予以差价补贴。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由当地财政适当安排专项经费。

  (三)降低经营流通成本。

  大力开展产销对接活动,完善“农超对接”、“农企合作”等模式,减少流通环节,鼓励大型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生产大户)自产自销,产销一体化。对运营规范、稳价成效突出的,农业、商务等部门要优先给予申报国家“农超对接”项目,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做好平价商店建设与政府蔬菜、粮油、肉类储备供应网点建设的衔接工作,将平价商店优先纳入政府储备粮油、肉、蔬菜等应急供应网点。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和超市收费行为,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的相关收费纳入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平抑价格特定义务的,减免其租金。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的摊位租金实行备案公示,在清理高额经营权承包费和提供政府补贴的前提下,推动降低摊位租金水平,规范农贸市场代收水电费行为。清理整顿大型零售商向供应商不合理收费,严禁大型零售商凭借优势地位随意变更收费标准、违规收取费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支持农民进城直接销售生鲜农产品,允许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

  (四)实施优惠税费政策。

  要积极研究完善相关税费支持政策,减少平价商店经营支出,提高经营积极性。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纳税额度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社区平价菜店,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单纯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平价商店以及政府指定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冷藏设施的用电、用水,实行与非普工业用电、居民用水同价政策,并单独装表计量。其他类型的平价商店或平价销售摊位,无法单独装表计量的,以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占该经营企业全部营业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应的用电、用水、用气量,或按用电设备容量占该经营企业全部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核定用电量,并执行优惠价格政策。

  (五)推动建立基本蔬菜品种政策性保险。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探索通过给予菜农一定补贴的形式,支持菜农积极参与保险经营机构开发的基本蔬菜品种保险。基本蔬菜品种,根据当地蔬菜生产和消费实际确定。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协调,认真研究测算基本蔬菜品种种植成本,为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赔付标准提供支持,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经营机构经办蔬菜品种政策性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基本蔬菜品种政策性保险要与平价商店建设相衔接,参加保险的种植户(基地)优先列为平价商店采购对象。农业、商务等部门要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支持发展订单农业,组织引导大型零售企业、学校、宾馆酒店、厂矿企业等用菜大户与蔬菜生产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直供直销,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蔬菜种植风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设平价商店是新形势下保供应稳物价的创新机制,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把推进平价商店建设作为今后“菜篮子”工程的重要内容和稳控物价的主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稳步有序推进。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务、供销、工商、税务、住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平价商店的规划布局、税费优惠、扶持补贴、引导发展等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不断扩大平价商店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

  (二)健全考评机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农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定期通报各地平价商店建立、经营管理、质量安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等方面的情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对规划、场所、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抓好宣传引导。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平价商店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扶持政策,及时公布平价商店的地址、经营品种和价格信息,推广建设平价商店的经验做法,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平价商店建设,积极争取群众的支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平价商店建设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积极探索创新。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政策扶持、信息引导、平价商店经营模式、运营管理等方面大胆探索,为自治区构建稳定农产品价格的长效机制提供新经验。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

 

2012年8月3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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