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2025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3〕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3-09-27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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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3〕106号
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3年9月3日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关于设立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2〕45号)、《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号),设立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中共喀什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作为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副厅级,行使自治区级管理权,负责开发区的统一规划。
一、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自治区重大部署。
(二)行使国家、自治区赋予开发区的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突出先行先试,实行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体制创新。
(三)负责编制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各专项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审定、申报各类投资项目。
(五)负责开发区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开发区财政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投资融资工作。
(七)根据规定权限负责开发区各类进出口行政事务。
(八)负责开发区干部管理、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九)承担与上级相关部门、派驻地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和协调职责。履行开发区相应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
(十)承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管委会设6个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县级。
(一)党政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督查、信访、新闻宣传、编志、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对外接待和联络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负责开发区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工委、管委会的重大决策、决议的执行情况;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区关于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按权限检查和处理开发区内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党纪、政纪和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政纪的行为;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纠正部门及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负责开发区审计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财政局(金融服务办公室)
负责开发区财政收支管理工作;负责预算、决算编制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债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负责开发区所属单位财务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拟定和执行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负责项目资金审查监管工作;设立代理国库,代行国库职能;负责开发区税收管理协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金融贸易区建设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推进金融创新试点、投融资平台建设;负责各类金融机构的引进、设立,协调有关部门为驻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负责培育、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负责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
负责编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招商引资规划,负责产业目录的编制,提出开发区年度投资计划,并负责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及优惠政策办理工作;负责开发区科技、工业、商贸、金融和信息化等领域内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开发区的招商引资、产业援疆、区域经济合作和相关会展的筹备、组织及参会工作;负责编制进出口计划,协助企业申办配额和许可证;负责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开发区统计工作,并向社会发布统计信息;负责协助对口援疆合作园区建设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
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及各层次规划、计划;负责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区内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认可书,负责规划执法监察;负责房地产管理;负责开发区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管理;负责开发区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开发区建设管理,包括建设工程(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及有关的设备材料等)权限内的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质量安全监督等全过程管理;负责开发区市政公用设施(供排水、道路广场、园林绿化等)的运营、维护等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管理;查处开发区范围内规划、房产、建设、环保等违法行为;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公共事务局
负责开发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与派驻开发区机构的协调工作;负责开发区的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担管委会干部的选拔任免和考核奖惩工作;负责推进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各项工作;负责制定开发区人才战略;负责完善开发区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收入分配政策,实施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管理人员、公务员队伍管理以及军队专业干部安置、引进国外智力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负责开发区的外事旅游工作,办理因公出国审批、出国护照、出国签证业务;负责开发区外宣、法制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编制40名,管委会领导职数5名(其中副厅级领导职数1名、正县级领导职数4名),6个工作部门领导职数18名(其中正县级领导职数6名、副县级领导职数12名)。
四、其他事项
(一)设立喀什经济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喀什经济开发区口岸园区管理局。喀什经济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理委员会由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代为管理,与“中共喀什经济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工作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机构规格为正县级,具体负责建设、管理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同时挂“伊尔克什坦口岸管理委员会”牌子。核定行政编制10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0名(包括已为伊尔克什坦口岸管委会核定的事业编制5名),管委会领导职数3名(1正2副)。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管委会业务上接受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指导。具体机构编制方案授权克州党委编办制定,报自治区党委编办备案。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代管期间,享有与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等的管理权。
(二)设立投资建设服务中心、特区招商中心,为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县级,领导职数各3名(1正2副),所需编制在喀什地区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五、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