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2161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3〕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3-12-06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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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3〕12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1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提高我区竞技体育水平,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勇攀高峰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在各类大型运动会上争创优异成绩,为新疆各族人民争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奥运会、冬奥会、世界锦标(杯)赛、残奥会、亚运会、亚冬会、亚洲锦标(杯)赛、全运会、世界体育大会、全国冬运会、青奥会、城市运动会、残运会、远南残运会、东亚运动会、全国体育大会、民运会、农运会、大学生运动会的自治区运动员(包括交流运动员)、教练员(包括聘请教练员)和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及单位。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应当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和集体主义精神,为提高我区运动技术水平做出更大贡献,其奖励应根据比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表现全面评定。
第二章 预赛阶段的奖励
第四条 取得奥运会、冬奥会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及其主管教练员,每人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
第五条 取得全运会决赛资格的个人项目团体赛的运动员以及集体项目主力队员和主管教练员,每人奖励1000元。
第六条 协助教练员,集体项目上场比赛的非主力队员按上述奖励标准的60%计奖。
第三章 运动员成绩奖
第七条 个人项目成绩奖:
1.在奥运会、冬奥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四至八名奖励标准分别为:8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
2.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残奥会、亚运会、亚冬会、青奥会上获得奥运会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7.5万元、3万元:四至八名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1.2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获得非奥运会项目的前三名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8万元、4万元、2万元;四至八名分别奖励为: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
3.在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上,获得奥运会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0万元、5万元、3万元;四至八名奖励标准分别为: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获得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2万元、1万元;四至八名奖励标准分别为: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4.在全运会、全国冬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其奖励标准分别为: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四至八名分别奖励为:3万元、2万元、1.5万元、1.25万元、1万元。
5.运动员在奥运会的比赛中创超世界纪录,为全运会代表团加计金牌的,奖励40万元,不加计金牌的奖励10万元;创超亚洲纪录、全国纪录的,奖励标准分别为:6万元、3万元。在其他比赛中创超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的,奖励标准分别为:6万元、3万元、1.5万元;创超非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的,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
6.运动员在上述比赛中,取得多项获奖名次或取得获奖名次,同时创超记录的,按其所获最好名次和创超最好纪录的奖励标准计发奖金。
第八条 集体项目成绩奖:
1.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在全运会取得1—12名的,按决赛报名人数,给取得名次的队伍集体分别奖励20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2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
2.团体赛项目,在全运会取得1—8名,按实际参赛人数和全运会奖励标准的100%,对每人分别予以奖励。
3.输送到国家队运动员4人以下项目(含4人)按获奖名次相应标准100%奖励,4人以上项目按获奖标准50%奖励。
第九条 按获奖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50%,奖励为该运动员(队)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陪练运动员、领队、医务、体能教练、科研等人员。
第四章 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的奖励
第十条 教练员成绩奖: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队)在第七条所列各类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或创超记录的,该教练员成绩奖金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奖励标准相同。
第十一条 培训成绩奖的计发:
1.运动员(队)取得获奖名次或创超记录时,其现任主管教练员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的时间满四年以上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100%;培训运动员时间满三年以上不足四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80%;培训运动员时间满二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60%;培训运动员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二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40%;培训时间不足一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5%。取得成绩运动员的教练员连续培训运动员时间不足四年的,将奖金余额部分计发给原输送教练员。
2.符合自治区体育局颁布的《教练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助理教练员,依据上述培训时间,按主管教练员奖励标准的60%计发奖金(含集体项目)。非奥运会项目助理教练员依据上述培训时间,按主管教练员奖励标准的15%计发奖金。以上助理教练员限定一名。
3.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队)的时间为:自该运动员(队)取得获奖成绩之日起,向前推算至四年。
第五章 单位奖
第十二条 运动员在奥运会、冬奥会、世界锦标(杯)赛、全运会、亚运会、亚冬会、青奥会、亚洲锦标(杯)赛、全国冬运会、东亚运动会上每获得一枚金牌、银牌、铜牌,给运动员所在单位,按该金牌、银牌、铜牌的奖励标准计发单位奖。
第六章 追踪奖
第十三条 运动员在第三章第七条所列各类比赛中,获得前三名奖励时,该运动员在进入优秀运动队之前的原输送单位,按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0%计追踪奖。
第七章 体育道德风尚奖
第十四条 为鼓励运动员在全运会比赛中,顽强拼搏,勇攀高峰,在努力争创优异成绩的同时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发扬良好的道德风尚。根据大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对被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先进集体,奖励2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元。
第八章 其他运动会的奖励
第十五条 本章所列其他运动会包括残奥会、远南残运会、东亚运动会、世界体育大会、青奥会、城市运动会、残运会、全国体育大会、民运会、农运会、大学生运动会。
第十六条 运动员入围奖:
取得残奥会、青奥会、世界体育大会决赛资格的运动员每人奖励1000元。取得本章所列其他运动会决赛资格的运动员每人奖励400元。
第十七条 运动员成绩奖:
1.在残奥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8万元、4万元、2万元;四至八名奖励标准分别为: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
2.在世界体育大会、城市运动会、残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2万元、1万元;四至八名奖励标准分别为: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3.全国体育大会、民运会、农运会、大学生运动会获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2万元、1万元;四至八名奖励标准分别为: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4.在远南残运会、东亚运动会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1万元、0.8万元;四至八名奖励标准分别为: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5万元、0.1万元。
第十八条 破纪录奖:
运动员在本章所列比赛中创超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的,其奖励标准分别为:2万元、1万元、0.5万元。
第十九条 教练员的奖励:
1.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取得上述比赛入围资格的,其奖励标准与运动员相同。
2.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取得获奖名次或破纪录的,其奖励标准按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0%计发,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名运动员的最高奖金。
3.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在全国城市运动会上,取得获奖名次或破纪录的,其奖励按运动员的奖励标准和第四章及本章第十七条的规定计发。
第二十条 单位推荐奖:
运动员在本章所列的各类比赛上,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给推荐单位按运动员奖金标准的20%计发单位推荐奖。
第二十一条 体育道德风尚奖:
凡被大会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集体奖励2000元;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个人300元。
第九章 奖励金的拨付
第二十二条 凡自治区组团参赛的各类大型运动会的奖励金,均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并拨付。凡由地、州、市组团参赛的大型运动会的奖金由组团参赛的地、州、市财政审核拨付。
第十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酌情扣减直至取消奖金。
第二十四条 由于渎职、失职造成误赛、停赛或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要从重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名次的,一经发现除取消其奖励外,要严肃查处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反对使用兴奋剂的“三严”方针,对被查处的违纪问题所涉及的教练员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禁止使用兴奋剂的处罚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获奖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创超纪录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确认的纪录。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在同一项目上多次创超纪录的,按最高一项纪录和相应的奖励标准计奖。
第二十九条 运动员(队)在本办法所列的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第九章的规定上报审批后,可给予特殊奖励。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新政办发〔2007〕2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