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564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8〕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8-11-21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167号
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自治区“十一五”规划
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伊宁市、昌吉市、鄯善县、莎车县、若羌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检验我区“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保证我区“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强规划的实施监测,检验规划执行情况,落实规划实施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8〕1319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新政发〔2007〕8号)(以下简称《分工》)的精神和要求,做好我区“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号),以及自治区七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按照稳疆兴疆、强区富民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评价“十一五”规划执行的情况,认真分析研究规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掌握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并评价实施效果,根据发展环境和形势的变化,提出规划调整意见,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与此同时,总结新时期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经验,为编制“十二五”规划奠定基础。
二、评估原则与方式
(一)全面评估,突出重点。要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进行重点评估,突出分析规划实施中的难点问题和实施效果。
(二)定量分析,定性判断。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有机结合的方式,通过对评估内容发展程度和数量关系的定量分析,着重对评估内容的发展性质和方向做出准确判断。
(三)充分比较,明确结论。根据分析和判断,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即:进展超前,可以提前完成的;进展良好,可以如期完成的;进展较慢,需要加速推进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四)创新机制,社会参与。要创新规划评估机制,可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评估、委托评估、开放式评估、专家论证等相结合的评估机制。可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进行深入的公众调查和咨询工作,提高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社会参与度。
三、评估范围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基础性作用的自治区“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包括:种植业、林业、水利、铁路、公路、煤炭、石油化学工业、土地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对外经济贸易等14个专项规划。
四、评估内容
(一)“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的时点,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完成实绩,以及到2008年年底和2010年的预计完成情况。
(二)评估目标实现程度。对规划中主要指标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做出说明,并视其实施程度及对后两年的判断分析,提出是否调整计划指标建议。其中,对《纲要》提出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和耕地保有量3个指标的进展情况,要重点分析评估。
(三)评估发展任务完成情况。对规划提出的主要任务、规划空间布局等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为完成任务采取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和原因等。
(四)评估《纲要》提出的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是否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
(五)评估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对规划中的重大项目进度、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实施成效进行评估,项目包括列入“十一五”规划的重大在建项目、前期项目以及未列入“十一五”规划但前期工作已启动,有望提前在“十一五”时期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
(六)提出调整建议。针对规划的主要发展目标和重大项目预期与实际存在的偏差,结合已有的发展基础和当前的发展形势,提出目标和重大项目需要调整和修订的内容及建议。
(七)提出“十一五”后两年的工作思路和举措。根据评估和预测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保证规划目标任务完成的工作思路和举措。
五、工作安排
(一)组织分工
1.《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进行,并负责起草《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2.各部门要对照《分工》中的责任主体和工作分工,组织开展本部门落实《纲要》的中期评估,涉及多个部门的任务,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中期评估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协助。
3.14个重点专项规划由各自编制部门负责组织评估。其他专项规划可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
4.各地、州、市和伊宁市、昌吉市、鄯善县、莎车县和若羌县5个规划试点市(县)参照自治区“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的做法,对本地规划《纲要》进行评估。
(二)时间安排
1.从2008年9月1日至9月25日,各部门要按照《分工》要求,针对相应的评估内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于9月25日前完成本部门落实《纲要》的中期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2008年9月26日至10月15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起草完成《纲要》评估报告初稿。有关部门在9月30日前,起草完成各自专项规划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3.2008年10月16日至11月30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纲要》评估报告初稿与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的衔接、协调,以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工作,并于11月底前,完成《纲要》评估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4.各地、州、市和5个试点市(县)于2008年12月1日前,将本地“十一五”规划《纲要》评估报告抄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州、市和试点市(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按照组织分工,确定1名领导牵头负责,组建工作班子,切实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确保进度。各地、州、市和试点市(县)、各部门要及时安排部署规划评估工作,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计划,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三)加强调研。各地、州、市和试点市(县)、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评估内容,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真实反映规划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客观评估实施效果。
(四)紧密配合。规划评估工作涉及部门多,任务重、时间紧,各地、州、市和试点市(县)、各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加强衔接协调,确保评估工作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涉及多个部门的任务,牵头部门务必负起责任,抓好规划的组织协调等各方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