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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1244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1〕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1-09-06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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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1〕143号 


 

转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意见。
        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全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综合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完善管理措施,严防质量安全管理漏洞,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自治区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各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设施大修工程)要严格履行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相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与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监管有机结合,加强督促检查、实行动态监管,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和“打非、治违、抓责任”专项治理活动,重点核查有关企业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查和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坚持和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加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力度,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
       (四)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统一的工程项目、企业资质、执业人员等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共建共享、互联互通,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管,提高工程建设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参建各方市场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二、严格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
       (五)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除依法可不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一律公开招标。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以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体的建设工程项目为重点,将政府行政监督与信息公开、社会监督有机结合,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从严处罚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行为,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严厉打击投标人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1至2年在自治区范围内参加投标的资格;对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暂停其招标代理业务、降级直至吊销招标代理资格,并取消相关人员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对未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为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评标专家,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其评标资格。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办法,将施工招标中涉及质量安全关键岗位的注册建造师列为评标条件,质量员、安全员作为合同约定内容。加快推进工程招投标信息化、网络化和电子评标建设,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实行电子招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促进工程招投标活动公开透明、高效有序。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强制性条文,加强工程招投标文件备案管理,合理确定施工工期,确保工程建设所需费用,禁止以竞争为由随意降低工程类别而变相减少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六)坚决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的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分包无效,依法进行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在自治区范围内建立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数据库,推行分包合同备案制度,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相关合同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发现实际分包单位与合同备案信息不符的,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分包单位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需提交经备案的工程业绩,未经备案的分包工程,不得作为资质审批条件。对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将处罚信息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并在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三、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
       (七)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按照工程建设程序规定,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监管程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据职责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流程,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报监、工程复工安全条件审查和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对严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程序的建设项目,责令停工整顿,依法追究有关部门、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
       (八)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专门分析,并提出方案、预留费用。工程初步设计必须达到规定深度要求,细化提出质量安全防护的措施和费用。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九)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予以明确,其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可按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造价计取或按照中标工程总造价的2%预提。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十)全面排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深入贯彻《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坚持“预防第一、防控结合、及时消除”的原则,建筑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结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和隐患自检制度,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对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和重要场所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和整改,建立自查整改台账,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企业动态监管,对擅自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有出借企业资质证书、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定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追究单位法人代表、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十一)加强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和专业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否则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分包单位和专业单位要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要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导现场施工。要根据投标时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合同备案时应包括项目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常驻现场。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顺序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全面落实“三项重要制度”(领导带班制度、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加强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检查,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十二)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工程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设计文件中需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内容,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严把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关。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材料检验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对检测结果承担责任。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单位的检测数据应当自动录入信息系统,检测完成后,通过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确保工程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十四)加强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程质量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对所承担业务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对编制虚假检测报告、施工图审查意见出现重大失误或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暂停其承接新的业务,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者吊销资质,对审图机构取消认定或者不予再次认定。
        五、严格落实工程监理责任
       (十五)完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制度。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招标以监理大纲、人员、设施配备、单位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和服务承诺等作为评标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工程监理费用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价,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等国家收费规定,实行优质优价。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核验监理取费标准。凡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设置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十六)提高工程监理现场控制能力。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施工现场监理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监理日志和监理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委托的监理人员签字。工程监理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有施工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监理应当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措施进行审查,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质量安全隐患,监理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理未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的,依法予以处罚。全区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内容,定期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施工现场监理情况的报告。
        六、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加快基本制度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或修订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监理、检测等方面的规章,认真梳理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补充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所亟需的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标准、规范体系。
       (十八)加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逐步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整充实为独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赋予建筑市场稽查职能。各级政府要根据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任务和工程建设规模,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以及开展建材质量、安全防护器材专项抽检的经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和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行为,建设一支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对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转变监管方式,改进检查方式,加强明查暗访,实施有效监督。各专业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在对建筑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采取停工整顿,直至吊销从业资质证书的管理措施。依法加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实行社会公告制度。
        七、加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管理
       (二十)明确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建筑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企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实施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二十一)加强注册执业人员管理。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的情况要记入个人执业记录,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延期注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注册人员出借证章、重复注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注册人员的诚信记录,应作为单位参加投标的条件。
       (二十二)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用工行为,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在地、县两级财政安排的职业培训教育费中应当单独列支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经费。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实行实名制登记,建立人员信息档案,发放人员信息卡或工作证,持证上岗。建设、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尤其要做好新入工地的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全面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技术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规定持证上岗,一经发现无证上岗的,立即责令其停工整顿。建立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多层次培训体系,营造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的市场环境,逐步实现关键岗位技术工人经培训持证上岗。
        八、务求建筑市场整治取得实效
       (二十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各地、各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坚决杜绝建设工程管理和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区域封闭、内部循环、暗箱操作等现象的发生。有关管理部门要着力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共同营造统一开放、法制健全、公平竞争和有序运转的建筑市场,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州、市、县(市)以及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部署本地区、本行业开展建筑市场整治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市场整治过程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起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地区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同配合,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形成执法合力,坚决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全面提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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