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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4284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5〕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5-08-10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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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5〕89


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促进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统计整体功能,进一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区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统计是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肩负着客观准确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和服务行业管理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全区各部门立足自身职能和需求,不断提高统计水平,部门统计取得明显进步,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了大量准确可靠的基础资料和统计信息。但是,我区部门统计仍然存在职能弱化、力量不足、基础薄弱以及调查项目交叉重复、信息共享不到位、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甚至数据相互矛盾等问题。特别是各项改革不断深化,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关键阶段,社会稳定面临更加繁重的任务,这对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因此,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各部门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主动把统计工作放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予以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推动,切实解决统计工作基础薄弱、部门覆盖面不全、信息共享不到位、质量不够高等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准确反映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统计信息支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职责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统一规范、职责明确、改革创新、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紧扣中心工作,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民生改善、保障社会和谐以及服务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的全局性、前瞻性和针对性。

  二是坚持科学规范、有效使用。主动适应统计调查和管理方式改革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以科学的统计方法制度、数据质量控制评估办法对统计数据进行规范化管理,做到统计生产流程、统计行政审批过程、统计成果发布的公开透明。

  三是坚持统筹推进、信息共享。全面发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筹管理职能,整合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加强纵横联系,形成覆盖全行业、全社会的统计网络,进一步夯实部门统计基础工作。

  四是坚持创新路径、深化改革。不断创新统计方法制度、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全面对接并深入推进统计部门改革创新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全区部门统计工作水平。

    (三)主要职责。

  各级政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并接受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有:一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二是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预测、咨询和监督;三是制定统计资料管理办法,依法管理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四是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内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协助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五是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等。

  三、依法规范设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一)完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设立程序。

  1.科学设置统计调查项目。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应本着“提高调查效率、减轻基层负担”的原则,不得与政府统计机构设立的调查项目重复。

  2.依法设立统计调查项目。依据统计法律法规,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出申请,不得擅自设立或使用失效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涉外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报经自治区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批准。

  3.加强统计调查项目合法性检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定期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设立的合法性进行检查,严禁部门擅自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对于不明确信息共享内容的统计调查项目,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不予审批。

  (二)严格部门统计调查制度。

  1.制定部门统计调查制度。要严格执行统计标准,规范设置统计指标,合理确定调查范围、频率和方法,优先采用部门管理形成的各类行政记录,全面推广调查对象试填试报等测试论证工作。

  2.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期限管理。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超过有效期限的,一律自行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所取得的统计资料,应抄送本级政府统计机构。

  3.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地州市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要在2015年12月前建立动态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并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布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方便部门和公众查询使用。

  4.建立统计调查制度的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四、科学组织统计调查工作

  (一)认真实施部门统计调查制度。

  明确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各部门要保障部门统计调查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认真组织开展培训,确保统计人员了解调查采用的统计标准和调查方法。 
 (二)规范统计调查活动。

  明确调查任务布置、数据采集、资料审核处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按照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方法和业务流程搜集统计资料,维护调查对象独立真实上报统计数据的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严禁伪造、篡改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数据,努力减少数据处理失真和偏差。

    (三)扎实推进全行业统计。

  各部门要在做好本系统统计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树立向全行业统计转变的观念,扎实推进行业统计工作。在政府综合统计调查体系框架下,涉及联网直报的行业,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或有资质企业的联网直报统计工作;对规模以下、限额以下或不够资质的非联网直报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村(居)委会等不能联网直报的组织机构,要采取多种方法获取统计调查资料。不涉及联网直报的行业,有关部门要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

  (四)加快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步伐。

  各级统计部门要指导基层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审核、查询、汇总、上报和资料管理等各项统计工作制度。行业管理交叉的部门,要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下明确责任,确保部门间行业统计无缝对接,杜绝重报、漏报现象。

  五、依法履行职责,夯实部门统计基础工作

  (一)充分发挥统计整体功能。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规范,积极推广部门统计改革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成果,促进部门间相互沟通、密切配合,促进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 

 (二)统一建立统计信息基本单位名录库。

  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牵头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互惠共享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健全和完善部门统计数据报表制度,指导各报表单位严格按规定报送数据。报表单位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团公司、社团组织、中央驻疆机构、法院、检察院、驻疆金融办事机构(分支行、分支公司、办事处、营业部)等。要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数据上报渠道,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建立部门统计数据网络上报平台,适时实行部门数据联网直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三)依法加强统计执法检查。

  自治区统计执法部门要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对于基层单位拒不提供统计资料、弄虚作假、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要联合部门依法查处;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单位,在依法查处的同时,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予以公示。

    (四)建立部门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巡查制度。

    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每年要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报表单位开展集中检查或对部分部门统计工作进行巡查。检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自治区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国家、自治区统计制度方法的执行情况;部门统计数据报表制度完成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情况;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部门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困难等。要制定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考评办法,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政府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促进部门统计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五)积极推动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

    要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化资源,积极推进联网直报,逐步实现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通过网络直报原始数据、各级部门统计机构在线同步共享的工作模式,加大部门电子化行政记录有效转化为统计信息的技术开发力度,加快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

    (六)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推行部门统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资格认定、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根据需要,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部门统计业务培训班,力争实现60%以上的人员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对不能胜任工作的统计人员,统计部门可以建议相关部门及时予以调整。

    六、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一)健全部门统计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要正确处理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的关系,认真执行统计法,依法履行部门统计工作职责。要严格执行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在业务上自觉接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协助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落实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加强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工作联系。要明确承担部门统计的机构或在内设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要合理配置统计人员,不断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人员参加业务技能培训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努力提高部门统计人员素质,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

    (三)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建立健全涵盖部门统计调查各环节、各岗位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建立原始数据核实核查制度和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分析制度,构建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统计调查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七、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统计工作

    (一)积极创造良好的统计工作环境。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统计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经费、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制定贯彻本《意见》的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

    (二)建立健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

    要建立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统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和重点任务。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部门统计工作进展情况,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三)大力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规范共享数据报送工作,加强共享数据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评估制度和部门统计数据协调性评估制度;依法规范统计信息发布、规范使用,不断提升部门统计信息质量和水平。

    (四)加大督查考核力度。

    各级政府要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各地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考核,促进部门统计工作任务落实。各级督查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促进部门统计工作全面提升。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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