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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381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8〕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8-07-13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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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84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
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
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

 


    我区是地震多发区,加强城乡抗震防灾工作,事关各族群众切身利益,事关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城乡抗震防灾综合能力,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广泛发动群众,运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综合调控作用,合理控制城镇开发强度,完善城乡地震避难场所和设施;加大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和改造力度,健全工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全面提高抗震防灾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可能带来的损失,确保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在自治区的统一领导下,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要全面启动、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经济实用、抗震安全;要城乡兼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各级政府要做好引导,鼓励多方参与;要强化管理和监督,务必取得实效,全面提高全区抗震防灾水平。
    二、目标和任务
    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的总体目标是:自2008年开始,在排查鉴定的基础上,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对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设施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对不符合现行抗震标准的城镇多层住宅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和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新建建筑严格按照国家抗震设防要求设计施工,城乡抗震防灾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区抗震防灾能力普遍提高。主要任务是:
   (一)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广泛开展既有建筑抗震排查鉴定工作。自治区将组织开展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各地要按照自治区要求,组织建设、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对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设施,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城镇多层住宅和棚户区的抗震设防能力进行排查鉴定,摸清底数,为实施抗震加固改造打好基础。设市城市的排查鉴定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县的排查鉴定工作,由地、州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的排查鉴定结果由各地、州、市汇总后报自治区建设、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自治区辖市的排查鉴定结果直接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自治区将对各地参与排查鉴定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技术力量薄弱地区的排查鉴定工作,由当地政府组织,自治区可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予以指导。各地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设施,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工程的排查鉴定工作务必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城镇多层住宅、棚户区等建筑的排查鉴定工作务必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经排查需要鉴定的房屋,由房屋使用单位委托具备房屋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要充实专业人员,配备必要设备,确保鉴定结果翔实、准确。经排查,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都要纳入改造范围;经鉴定属于D级的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建筑,要立即停止使用,实施拆除重建;凡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必须按照抗震防灾标准进行加固改造。
   (二)坚持各负其责,做好城乡重要公共建(构)筑物抗震改造工作。各级政府要编制改造规划,率先对地震高发区、强震高发区中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和供水、供热、燃气等市政设施实施抗震加固改造。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改造,要结合“两基攻坚”检查验收、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等工作一并进行,由教育部门牵头落实。医院抗震加固改造,由卫生部门牵头落实。幼儿园抗震加固改造由教育、妇联分别牵头落实。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落实。影剧院、体育场馆等文体设施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由文化、体育部门牵头落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城镇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由建设(住房保障、市政、水务)主管部门牵头落实。抗震设防烈度七度以上的县城、乡镇和农村中小学校新建、重建的,原则上只建单层建筑,严禁使用混凝土预制板。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和城市供水、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均应采取高于当地抗震设防标准1度的抗震措施进行改造。要把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有机结合,凡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将抗震设防和节能改造一并进行。已竣工的抗震加固改造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确保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经济安全。
   (三)坚持分类指导,积极推进城乡既有民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全区剩余的83万户农村抗震安居房建设任务,由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办牵头落实。各地要再接再厉,增加投入,按照自治区下达的计划,确保在两年内完成农村抗震安居房建设任务,改善广大农牧民,特别是偏远山区贫困农牧民的住房条件。对于已新建抗震安居房农户所有的危旧住房,要立即停止使用,坚决拆除。要加强地(州、市)、县(市)、乡(镇)三级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加大指导、督查工作力度,确保新建抗震安居房质量合格率达到100%。经鉴定需要加固的城镇住房,要提出加固措施,列入城镇房屋抗震加固改造计划,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由房屋产权单位按现行国家抗震设防标准组织力量进行加固改造。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多层商品房,由开发企业或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加固改造。具备条件的城镇住房,可将抗震加固改造与建筑节能改造一并进行。没有加固价值的城镇危旧住房,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棚户区(危房)改造计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危旧住房改造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步实施。喀什老城区危旧房和棚户区聚集人口多,安全隐患重,必须抓紧改造。喀什市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尽快编制完成《喀什老城区危旧房综合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争取国家早日立项,通过国家支持和群众适当负担的方式,力争于3年内完成改造任务。城市低保户和低收入群体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通过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予以解决;城市机关干部职工住房需拆除重建的,通过单位集资建房形式解决;国有企业职工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通过自治区住房解危解困工程解决;城市其他居民的住房需拆除重建的,可出台优惠政策,通过招商引资,鼓励引导区内外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其住房原则上在新建项目中通过产权调换的方式解决。
   (四)健全管理机制,确保新建建筑符合现行抗震设防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强化政府质量监管职能,确保新建建筑抗震设防和质量合格率达到100%。新建项目要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要按高于当地抗震设防标准1度的抗震措施进行设计。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审查,不得开工建设;超限高层项目必须由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要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重点对建设单位压级压价和施工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进行监管,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合理定价,防止工程造价过低引发质量安全问题。要严肃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超资质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效控制质量风险。要加强监理工作管理,规范监理单位行为,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方面的作用。要积极稳妥地推行工程建设代建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管,对于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影响工程质量的,依法严肃查处。要严格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依据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要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凡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使用。要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定期检查制度,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加强建筑使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充实技术人员,配备必要装备,落实工作经费,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要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充实村镇建设管理力量,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加大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力度,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增强村镇建设技术力量。
   (五)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科学指导城乡抗震防灾建设。各县(市)政府要加快组织完成城镇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修编、编制工作,为城镇抗震防灾建设提供科学依据。抗震设防地震烈度8度以上的县(市),要针对分布在地震活动断裂带、建筑物密度大、危旧房屋集中、缺少可用于避震通道和避震疏散场地的地段,尽快编制以抗震搬迁改造为主要内容的详细规划。城镇要开辟必要的避震场所和疏散通道,确保抗震需要;存在地震灾害安全隐患的地段,原则上只拆不建。地震时可能发生水灾、火灾、爆炸、放射性辐射、有毒物质扩散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城镇人口稠密地区,已经建设的,要限期进行搬迁。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把抗震设防内容作为城市各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制执行。要严把规划审批关,不符合抗震要求的规划不得批准实施;不符合抗震要求的选址、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六)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全区抗震防灾基础工作水平。各地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快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要制定完善地震灾害应急管理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确保信息畅通,做好人员、物资储备,强化地震灾害应急管理措施,提高地震灾害应对能力。要开展经常性的地震应急管理演练,及时发现和整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全社会应对地震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改造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新疆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实、抓好。自治区成立由建设、地震、教育、卫生、妇联、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资源、金融、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和指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地应尽快成立领导机构,明确分工,层层建立责任制,尤其要落实县(市)、乡(镇)和各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层层有人抓、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地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由当地政府(行署)申报,自治区领导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机构审核后,印发执行。各地要定期报告计划执行情况;自治区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按期完成年度改造任务。凡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得力,不能按时完成计划,影响工程实施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各地工作经费及建筑抗震设防能力排查鉴定工作费用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市的改造经费由当地负责;其他县市的改造经费,以当地自筹为主,自治区适当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对南疆三地州及其它抗震设防烈度高、地震活动较为频繁的贫困县(市)给予补贴,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国家及自治区的专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地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定期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凡发现违规使用补助资金,采取瞒报、虚报等方式,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抗震防灾能力。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抗震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抗震防灾意识。要加强各族群众抗震防灾技能培训,使抗震防灾技能培训进学校、进课堂,提高全区各族群众的抗震防灾能力。各地要及时总结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兵团、石油、石化、铁路、交通、电力、通讯等系统参照本方案,开展本系统内的排查鉴定和抗震加固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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