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规库>地方性法规

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1168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1〕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1-06-08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1〕86号 


 

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29号,以下简称第129号令)规定,全区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包括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有效期届满的行政执法证件,在2011年11月底前应当完成审核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根据法定职责或机构调整情况,依法确认行政执法单位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
(三)按照第129号令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核(换)发有效期满的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
二、工作步骤
        从2011年6月开始,到2011年11月底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各地、各部门可从实际出发,灵活掌握。
(一)学习培训阶段(2011年6月至8月)。各级行政执法单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换证前必须参加培训。培训内容由综合(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两部分组成。综合(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由自治区和州、市(地)政府(行署)法制机构组织进行,培训内容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统一编印的教材为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自治区或者具备条件的州、市(地)政府(行署)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结合各自实际进行,培训内容可根据各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自行确定。综合(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可以结合进行。
(二)考试考核阶段(2011年8月至9月)。各地、各部门可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整批或分批的方式组织考试考核。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综合(公共)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由自治区和州、市(地)政府(行署)法制机构组织;两者也可结合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公共)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成绩均合格者,方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不得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三)资格审查阶段(2011年9月至10月)。由申请领证的行政执法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领报告,附本行政执法单位的“三定规定”以及执法依据,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名册》、《行政执法证件登记表》(表格从自治区政府法制网下载)一式两份,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汇总。
(四)核发证件阶段(2011年11月)。发证机关要严格审查发证范围和条件。执法监督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核发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机关领导、行政机关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聘请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证按照第129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权限核发。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名册,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五)发证编号规则仍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50号)。发证机关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发证机关不得收取证件工本费。
        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证件的核发、管理,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申领核发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工作的函》(新政办函〔1999〕117号)的规定办理。
三、加强领导,做好换证工作
        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是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十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各州、市(地)政府(行署)法制机构应当于11月底前将核(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张咏梅高蔚玫
        联系电话:0991-2383812(传真)
        电子邮箱:xjfzbjdc@163.com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