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222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发〔2008〕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8-03-26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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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08〕2号
关于追授朱晓雷张宇高峰三名同志
“模范消防卫士”荣誉称号的决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8年1月2日20时20分,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新疆德汇实业有限公司德汇国际广场批发市场发生大火,大量商品物资受到严重威胁。接到报警后,新疆消防总队、乌鲁木齐市消防支队先后调集84辆消防车、435名官兵赶赴现场扑救。在火灾扑救过程中,乌鲁木齐市消防支队特勤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朱晓雷、见习排长张宇、见习士官学员高峰三名同志主动请缨,深入火场搜救被困群众,成功救出2名被困人员。当他们再次进入火场实施搜救任务时,由于火场环境复杂、体力消耗过大和烟气中毒,三名同志不幸壮烈牺牲。
朱晓雷、张宇、高峰三名同志自入伍以来,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胡锦涛总书记“坚持以服务人民为荣”的教导,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刻苦训练,作风顽强。在这次扑救火灾事故中,他们以实际行动忠实地履行了“永远做党和人民忠诚卫士”的神圣使命,践行了消防部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新时期消防官兵大无畏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在各族人民群众心中树起了一座“人民武警为人民、人民武警爱人民”的时代丰碑。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追授朱晓雷、张宇、高峰三名同志“模范消防卫士”荣誉称号。
各地、各部门和驻疆部队要广泛开展向“模范消防卫士”朱晓雷、张宇、高峰三名同志学习的活动,以三名同志的英雄事迹为生动教材,教育各族干部群众和部队官兵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忠于职守、无私奉献,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新疆做出新的贡献。
二○○八年一月四日